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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攻坚进行时∣执行约谈促和解 当场履行消矛盾

来源: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作者:谢江源 王洪丹 发布时间:2024-04-09 22:39:05

几万元,在案件中只能将其定为小额,但将之赋予当事人,却牵动他们的切身利益,可能是辛辛苦苦一年的血汗钱,亦可能是不可或缺的吃饭钱、救命钱。近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凌家法庭就办理了两起这样的“小标的额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走访约谈,成功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部分案款,消除了双方之间的矛盾,用心用情推动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一

3月22日,周六早上9点,市中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干警一如工作日往常正在值守,热线电话响起。“喂,请问是市中区法院吗?”“你好,这里是市中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请问有什么可以帮你的?”“我是你们案件的被执行人,我愿意还款了,请求法官不要拍卖我的房屋......”“好的,我现在就帮你联系承办人员”......

凌家法庭的办案人员在接到值守干警通知后,立即联系申请执行人易某,并赶往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据调查,被执行人林某与申请执行人易某原系朋友关系,2021年,林某因房屋装修需要向易某借款。借款后,林某偿还了部分款项,但尚欠易某本金49200元及逾期利息。在之后的2年时间里,易某多次电话、微信甚至上门催收,但林某仍未偿还剩余款项,易某遂向法院起诉。林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亦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9点30分,在指挥中心现场,办案人员一边耐心向被执行人释法:“不是你不来法院参加庭审,就可以不还款了,也不是你无视法院生效判决文书,法院就不执行了。既然借款的法律事实成立,法院的生效判决你就应该主动履行”,“法官,我愿意还款,但是无法一次性还清,我今天可以当场履行一部分....”;一边同申请执行人积极沟通,说明法院现阶段查控到林某的房产分别设有两次抵押,全面分析启动涉案房屋处置程序后,案件可能出现的执行结果和面临的风险......

“我同意被执行人的和解方案,希望法院继续督促对方按约定履行。”

经过历时2小时的协调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成功达成和解,林某当场支付易某欠款5000元。


案例二

2015年,被执行人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向申请执行人邹某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在近10年的时间中,张某某仅还款1000元。案件经诉讼进入执行后,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案件一时无更多进展。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通过走访同村村民、到村委会了解询问,查明双方当事人系同村村民,且为亲戚关系,因还款问题产生矛盾纠纷,申请执行人一时气愤才诉至法院。

执行人员通过综合分析,认为该案标的较小,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具有和解的可能,迅速转变思路,将亲情关系的修复作为案件突破口。经过多番努力,执行人员终于联系到被执行人,反复向其释明,若现阶段还不履行还款义务,在法律层面上不仅需要支付逾期利息,还会被法院冻结名下账户、限制高消费甚至列入失信名单,不仅是自己的工作、生活被限制,子女、家人都会受一定影响,同时,在生活中也会让亲戚关系完全破裂,得不偿失。被执行人张某某表示自己和儿子为维持生计,均在外务工,愿意回乡解决,执行人员遂当即联系申请执行人并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在法院当场支付6600元给邹某某,申请执行人鉴于此,亦主动放弃利息,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双方矛盾因此得以圆满化解。

“小案件”关系“大民生”,案件标的额虽小,但能否兑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却意义重大。上述两案件通过和解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并修复双方关系,不仅体现了市中区法院坚持“群众之事无小事”的为民情怀,也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下一步,市中区法院将持续响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需求与期盼,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推动小标的案件一次性执行到位,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谢江源 王洪丹)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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