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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区法院:司法强制手段硬核出击促两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来源:纳溪区人民法院 作者:谢雅琴 胡浩 发布时间:2024-03-05 18:03:42

查人找物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之一。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法官在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时,可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网络查控极大地节省了执行工作的人力和时间,但一些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转移、隐匿财产至线下,给网络查控财产造成盲区。为进一步提高执行质效,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力度,纳溪区法院执行局不仅依托网络查询,也充分发挥司法强制手段,用足用活“搜查令”“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大大提高寻获被执行人财产的概率,切实保障了案件的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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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申请执行朱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刘某与朱某某曾是夫妻,因感情破裂,两人于20201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男方于20211月前向女方支付4万元”。后因朱某某未按约履行,刘某将其诉至纳溪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支付协议。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朱某某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从多次以 “无钱”推脱到直接使起“失踪计”。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朱某某,要求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履行。经过线上线下查控,执行干警采取了冻结被执行人微信、银行账户等措施,但被执行人主观上仍无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近日,执行法官将朱某某拘传至纳溪区法院,向其说明了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依旧拒不配合。鉴于多次释明法律责任、采取部分强制措施无果,执行干警当场向朱某某宣读了司法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朱某某立马傻眼了,开始承认错误,并表示自己联系家人筹钱。最终,朱某某当场履行全部案款,由于朱某某拒不配合执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纳溪区法院依法对朱某某处以1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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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案件中,唐某某与李某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某依旧不为所动,执行法官随即将其拘传至纳溪区法院。多次释法明理无效后,执行法官出具搜查令,现场对李某某的手机等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微信有大量资金流动,随后向李某某宣读了拘留决定书,表示若其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在强有力的执行措施震慑下,李某某给其家人打去电话,并最终履行本案全部案款。鉴于李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纳溪区法院依法对其处以100元的罚款。

执行法官提醒:执行是法院执行干警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务的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对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措施,以此震慑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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