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德馨苑某单元的居民陈某,向宕梁街道调委会提出要与丈夫苟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经调解员了解情况后,调委会当即受理陈某的申请。
2012年7月初陈某与苟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订婚,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于同月18日在原巴州区兴文镇人民政府民政办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双方均系离婚再婚。
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纠纷,结婚多年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仅2个月,分居长达10年,期间互不往来,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后夫妻无共同子女,双方婚前所生子女现均已成家,夫妻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调解时,苟某某对于离婚持反对意见,且提出了附加条件,但陈某离婚态度坚决。鉴于实际,调解员向苟某某讲明情况,双方在婚姻期间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分居长达十年,很难再一起生活,其婚姻早已名存实亡。通过深入细致做思想工作,苟某某同意离婚。
这起跨区域婚姻纠纷的及时化解,有力促进了辖区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