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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林者成了普法员

四川南江:劳务代偿方式折抵公益修复赔偿
来源: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夏敏 赵雨歆 发布时间:2022-04-15 15:46:57

        “4月以来,尹老汉积极巡护山林、清扫公路、参加村集体劳动,还结合自己经历给村民讲法,已经成了我们村的普法宣传员了……”。近日,四川省南江县检察院检察官杜长江在回访该院办理的首例民事公益劳务代偿案时,南江县公山镇田塝村主任贾有树介绍到。

一不小心采伐超了面积

2021年3月,南江县田塝69岁的尹某意欲挣取林木销售差价,以200元至500元每立方价格公山镇田塝村村民达成购买自留山林木木材协议。尹某办理了立木蓄积9.52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采伐林木90株并全部出售。经鉴定,尹某共采伐林木31.258立方米,超伐21.378立方米。同年11月12日,南江县检察院以尹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南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尹万金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南江县检察院在有效办理上述案件刑事部分的同时,对尹某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害进行了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经南江县林业编研中心评估,尹某滥伐林木的行为对当地生态资源造成了损失,应补植树木270株或缴纳生态修复金10040元。

公开听证确定用公益劳动代替公益赔偿

“我家里实在困难,老婆还有糖尿病,1万多的生态修复赔偿金实在拿不出,可不可以延缓缴纳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弥补自己的过错?”案件判决后,尹某找到案件承办检察官杜长江。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尹某精准贫困户,多种疾病缠身,治疗更换骨关节坏死已让积蓄见底妻子患有糖尿病多年劳动能力欠缺。经公告程序该案应提请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尹某确实存在家庭经济困难无赔偿能力的问题,如果仅追求惩戒作用,不仅会影响执行效果,还无法实现修复、补偿生态环境的目的。

“鉴于这些情况,我们可以结合《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探索用公益劳动代替赔偿”,承办检察官认真思索后提出了解决思路。

为达到节约司法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有机结合,在尹某表示自愿提供环境公益劳动以弥补生态资源损失的情况下,同年12月29日,关于尹某劳务代偿折抵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会在南江检察院举行。听证现场,检察官就劳务代偿的依据、劳务工时确定、劳务内容、监督管理等工作向听证员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听证员一致认为通过劳务代偿折抵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的做法合情合理。

随即,在听证员的见证下,南江县检察院与尹某、田塝村村委会共同签订《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书》,确定在村委会的监督下,尹某提供不少于20个月的公益劳动折抵生态修复赔偿金,检察机关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检法合力推进公益诉讼领域劳务代偿刚性执行

对尹某这‘履行不能’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否都可以适用劳务代偿这一方式?劳务代偿具体协助执行单位如何确定?劳务代偿过程谁来监督?如何监督?南江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对劳务代偿制度化进行了思考和探索。

针对实践难题南江检察院对已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并就劳务代偿问题与县法院刑事案件审判部门反复沟通、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2月28日,该院县法院联合正式会签《关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劳务代偿刚性执行以文件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办法》分四章共十九条,从劳务代偿的范围和原则、劳务代偿协执单位的选定、劳务代偿的执行及监督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办法》明确,在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以公益劳动方式折抵赔偿义务(费用);劳务代偿方式、工时、期限根据不同案件,通过检察机关公开听证或审判机关确定;破坏环境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义务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磋商,对达成劳务代偿民事诉前和解协议的赔偿义务人,检察机关可不予起诉;对严重破坏环境的赔偿义务人,经与检察机关协商一致后,可以劳务方式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以劳务代偿折抵公益修复赔偿方式既符合‘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又达到了生态环境替代性补偿和警示教育目的,兼顾了生态资源保护与公益损害人生存发展权利之间的平衡,真正体现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南江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波告诉记者。


责任编辑: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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