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
很多申请执行人会认为,只要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就应从被执行人处帮助追回财产损失。被执行人就在眼前,为何法院还不帮自己执行?其实,法院也不是万能的,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也会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和疫情持续等多重因素加持下,执行不能已不是司空见惯。恩阳法院对破解执行不能案件课题上进行过司法救助、部门联动等一些探索,但仍举步维艰。这既需要创新和完善相关的救济渠道,更期待全社会的充分认识和理解。
案例:2020年7月3日,不具有小型普通客车驾驶资格的被告谢某借用朋友华某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恩阳区渔溪镇街道练习驾车,行驶中与行人赵某、孙某发生碰撞,致使赵某当场死亡,孙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同年10月15日,恩阳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经恩阳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谢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熊某损失473297.3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华某赔偿熊某损失202841.70元。
谢某入狱服刑后,民事赔偿部分进入执行程序,受害人亲属熊某等人向恩阳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恩阳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及到车管所、房管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某有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走访住所地和村委会,了解到被执行人家庭贫困,现育有一儿一女,分别在读幼稚园和小学,谢某与其妻离婚,二子女均由谢某抚养,常年由其父母代为照顾抚养。被执行人华某身患肺结核病,现在家中休养,无法从事体力工作,其名下的案涉车辆系零首付抵押购买,因车贷尚未付清,又属于事故车,无实际处置价值,家徒四壁确无赔偿能力。经该院穷尽一切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
一边是被执行人身陷囹圄,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一边是申请执行人家庭状况也十分困难,对本案的执行现状并不满意。该案属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恩阳法院在执行不能的情况下,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决定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拟申报给予一定的应急救助,以期缓解熊某一家生活困难。这是司法活动的人文之举,更待全社会举力共谋“切实解决执行难”这一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