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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王燕检察长出席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

来源: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张鹏程 李昆明 冯欢 发布时间:2021-08-27 12:02:30

2021年8月25日上午,由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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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燕代表该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曾学原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这是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以来,全市首例由“两长”出庭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的案件,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2021年2月6日20时许,向某某驾驶长城牌皮卡车前往巴中市恩阳区尹家镇新桥河(该河段为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巴中全市天然水域暂定为10年常年禁捕期)电鱼。其间,向某某采取将12V充电电瓶连接增压器,再将连接增压器的电线放入河水中的方式,于新桥河1公里水域内往返反复电鱼,共计捕获渔获物35.2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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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生态环境资源立案调查,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向某某电鱼造成涉案水域水生生物损害,需投放各类鱼苗共5.2万尾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经依法公告,院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某某投放鱼苗5.2万尾修复生态环境,其中乌鳢1万尾、岩原鲤1万尾、鲤鱼0.5万尾、鲫鱼1万尾、草鱼0.6万尾、鲢0.8万尾、鳙0.3万尾,规格6cm至10cm;由被告向某某承担本案损失评估费人民币3000元被告向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双方就电捕鱼行为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危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况以及第三方机构对水生生物损害评估意见等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专家证人出庭对水生生物损害价值认定、生态环境资源修复方案等当庭接受询问和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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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理,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决支持了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向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愿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宣判后,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被告向某某在恩阳河增殖放流,及时履行了生态修复责任。

 

检察长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因此,被告向某某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不仅会造成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还会导致捕捞水域鱼类基因突变、性腺破坏,严重影响鱼类繁殖。同时,电捕鱼对河流中无脊椎动物等水生生物造成伤害,使鱼类生物饵料减少,间接影响渔业资源恢复。在过去几十年快速、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下,长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电捕鱼”“绝户网”,人类竭泽而渔使得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

习近平同志指出,“生态兴则文明兴”“我们要站在对人类文明负责的高度,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十年禁渔”是修复长江生态的重要举措,对长江水域生态自行恢复生物多样化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将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并依法对侵权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着力守护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在此我们也呼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需要每位公民参与,我们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如果大家发现身边侵害生态环境资源行为,可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

 


责任编辑: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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