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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被冒用”拒付“白条”账单,法院:应依法付款!

来源:天全县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28 15:32:35

近日,天全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京东白条”信用赊购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A支付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货款22800.84元。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A与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签订《白条信用赊购服务协议》,约定A可以采用信用赊购的方式购买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在京东商城销售的商品、服务,信用账户、密码和数字证书是识别A身份及指令的有效标志,所有使用A账户、密码和数字证书的操作即为A的操作行为。

2022年11月,A的账户从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处下单赊购手机四部、手表一块,合计22800.84元。物流信息显示,五样商品的收货人均为A的“亲属代收”。货物被收取后不久,A打电话给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称五样商品非本人购买,是他人冒用了其账号。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告知A报警处理,A既不报警,也不支付货款,双方发生纠纷,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起诉,要求A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

A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使用网络购物平台,理应知晓其账户登录密码的重要性,并负有妥善保管之义务,即便A的账户确实被他人冒用,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已明确告知A报警处理,但其没有采取有效的维权方式,基于双方关于“A账户、密码和数字证书的操作即为A的操作行为”的约定,其与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已依约完成商品交付义务,A即负有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同时,合同双方均负有及时止损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对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要求的违约金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说法

在数字化时代,电子身份即为个人信用的延伸,用户对自有账户负有妥善保管与风险防控义务。本案审理进一步强化网络平台用户自我保护意识,提升密码安全、定期检查账户异常,避免因账户被冒用引起不必要损失和纠纷。同时,网络买卖交易中,平台、卖家亦需对异常交易保持合理注意,不能因一方违约和异常就放任损失扩大。该案裁判树立“责任共担、风险共控”裁判标准,有力促进网络交易更趋理性和公平。


责任编辑:孟桂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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