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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闹法院,罚!

——万元耳光不值当 妨碍诉讼不可为
来源: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何谐 高飞 发布时间:2021-09-24 17:25:49

法庭秩序是审理诉讼案件活动的正常进行,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保障。

事发经过:近日,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参加庭审旁听的人员李某不遵守法庭规则,多次在旁听席发言,并违法进入审判区干扰法庭审理。法庭休庭时,另一旁听人员李某华与原告邓某某发生争吵,李某华未经法庭允许进入审判区,抡起手臂打了邓某某一记耳光,邓某某拿起法庭录音话筒砸向李某华的头部,致李某华受伤被送往医院。审判人员、法警制止双方的冲突行为。冲突导致法庭原告席的桌子垮塌、话筒损坏,也导致后续庭审无法继续进行。

处理结果:邓某某、李某华和李某的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碍审判活动进行。考虑相关人员的违法情节、当事人认错态度等因素,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旁听人员李某华罚款10000元;对旁听人员李某罚款1000元;对原告邓某某罚款4000元。三人均已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保障了的法治尊严和司法权威。在庭审过程中,每一名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挥,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理性表达自身诉求。不顾后果的肆意发泄不满情绪,扰乱法庭秩序,藐视法律和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行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何谐 高飞)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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