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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法定义务“真不划算”

来源:叙永法院 作者:谢杨 发布时间:2021-05-07 16:23:49

“法官,你好,我是王某,我在今年1月4日就将材料款全部支付给某建材经营部了,但是他也在当天申请强制执行了,我该怎么办?”

王某的语气带有些许冤枉的意味,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被执行人王某2018年赊欠申请执行人叙永县某建材经营部材料款三万余元,一直未支付。后叙永县某建材经营部诉至法院,经叙永县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于2020年12月30日前自愿将材料款三万余元支付给叙永某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李某;如果王某没有按期足额支付,将支付李某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从2018年12月1日期起计算至前述材料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由于王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李某于2021年1月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仔细查阅该调解书内容,翻阅相关法律法规后,将双方当事人传唤至法院,告知王某,未有不可抗因素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使违约时间很短,也要承担违约所造成的后果,后经双方自愿协商,被执行人王某当庭支付申请执行人叙永某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李某违约利息6000元,本案执行完毕。

在此,执行法官提醒各位案件当事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迟延履行法定义务的各种后果,真不划算。

(叙永法院 谢杨)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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