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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来源:宝兴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10 09:08:51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及上级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的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时期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现结合全县疫情防控和全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

   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及上级法院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做实、做细各项防控工作;坚决落实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要求,围绕保障疫情防控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规范社会秩序和引导社会价值的作用,切实维护正常经济运行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依法严惩危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认真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各类犯罪,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严惩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严惩借机造谣传谣、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全县社会大局稳定。依法惩处疫情期间负有组织、协调、指挥、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大力惩治渎职犯罪。对危害疫情防控各类犯罪行为,综合具体案件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快审快判从重处罚,形成震慑。

   三、依法妥善审理涉企民商事案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对于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各类纠纷,前移并下沉司法服务,力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企业的诉讼负担。妥善化解因疫情引发的各类劳动争议,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沟通协调,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尽可能地引导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迟延履行或履行不能而导致的合同纠纷,综合考虑疫情影响程度大小、当事人预期等实际情况认定合同履行义务、免责及违约责任,最大限度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而停产、停业导致的租赁合同纠纷,合理认定租金损失的责任分担。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餐饮、旅游、物流等服务合同纠纷,对受疫情影响而取消聚餐、关闭景区、酒店退房等给合同履行带来严重影响的情况,积极协调行业调解,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可引导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达不成的,适用情势变更等原则公平处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金融借款纠纷,促使银企达成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协议,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

   四、依法开展执行工作,最大限度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严格落实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各项通知要求,对于执行案件涉及到财产查控措施的,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实施。对于涉及疫情防控防治用品生产、运输、供应有关企业为申请执人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及时执行到位,保证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及个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因防控、防疫导致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举措或事项的,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办理案件期限顺延手续。

   五、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支持和保护企业发展

   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加强企业财产查控的审查力度,兼顾申请双方的利益,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谨慎采取保全措施。对财产查控涉及承担疫情防控防治职能的医院及疫情防治人员,或涉及疫情防控防治用品生产、运输、供应有关企业的,原则上暂缓查控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查控;对于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避免因审判、执行行为影响疫情防控防治工作开展。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导致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可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或采取保全保险担保等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

   六、优化诉讼服务,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深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运行实质化,强化“一站式”司法服务,建立健全诉讼辅导机制,推广运用四川移动微法院和网上诉讼服务、电子送达、“诉前调解”“掌上法庭”等网上办案平台,开展网上立案、网上送达、网上开庭、网上调解等,推动诉讼事项远程办理、跨域办理,为受疫情影响而不能正常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正确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提交上诉状和再审申请的,依法适用期间耽误和顺延的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缴纳诉讼费用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加大缓交、减交支持力度,确保涉困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合理安排审判执行工作,对当事人因疫情防控申请延期开庭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准许。对涉及疫情较重地区的当事人及不能排除疫情传播风险的案件,原则上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延期开庭。

   七、推进诉源治理实质化,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加强与卫健、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及行业商(协)会、乡镇、村社基层组织的联系,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情况反馈机制,全面、准确、及时收集涉疫情矛盾纠纷信息,强化评估、研判,前移服务关口,强化诉调对接,充分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指导、配合乡镇、村社、行业商(协)会、调解组织等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切实做好涉疫情民商事纠纷的源头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加强涉疫法律研究和法治宣传,延伸司法职能

   积极、主动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加强对有关疫情引发的涉法涉诉及法律适用问题研判分析,总结提炼疫情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建议意见,促进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引发新的矛盾纠纷。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通过互联网、微信、微博、新闻媒体发布涉疫情相关典型案件,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九、加强队伍管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靠前指挥,组织动员干警在疫情防控斗争中全面响应、迅速行动、扎实工作、严守纪律,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准确掌握干警健康状况,全面落实防控措施,有效宣传防治信息,引导干警积极投身疫情防控、维护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凝聚起众志成城、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发扬不畏艰险、无私奉献精神,在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冲得上去,主动承担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带头落实各项纪律要求和防控措施,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意见的,遵照执行。

                             


责任编辑: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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