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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年度优秀司法建议”评选结果出炉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03 16:11:12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深度参与社会治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2025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持续深化“年度优秀司法建议”评选工作,特别邀请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知名法学教授、权威法学期刊主编及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评审团,通过多轮匿名评审、集中研讨,并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最终确定2025年全省法院“年度优秀司法建议”。本次入选的司法建议呈现出以下特点:

胸怀“国之大者”,以高质量司法建议护航高质量发展。入选建议自觉将司法工作融入国家战略全局思考谋划。围绕提升自然灾害应对法治化水平,推动完善地方立法、健全巨灾保险体系,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注入法治“硬核”;针对小微金融纠纷快速增长态势,构建“源头防控-多元化解”全链条治理模式,推动案件量逆势下降,以金融纠纷的高效化解服务金融强省建设;着眼钒钛战略资源产业可持续发展,提出全链条规范化管理建议,保障国家战略资源安全。

践行司法为民,以法治温度回应民生关切。入选建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于细微处见真章,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让司法关怀温润人心。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守护好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物质基础;保障超龄环卫工人工伤权益,推动参保率显著提升,破解高风险群体保障难题;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筑牢保护前沿防线,呵护祖国未来;优化铁路学生票优惠措施,提升公共服务精细化水平,减轻学子负担。

聚焦治理现代化,以法治方式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议致力于推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以司法“小切口”做活社会治理“大文章”。通过推动涉物业纠纷约定属地管辖,激活基层解纷网络,使“小事不出社区”有了更清晰的路径;强化多元解纷机制化解涉国资国企纠纷,推动从“以诉为主”向“调解优先”转变,助力国企降本增效;加强商业银行对企业破产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府院银协同机制,化“末端清算”为“前端拯救”,优化营商环境。

日月其迈,法润天府。2025年全省法院“年度优秀司法建议”是四川法院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的生动实践。全省法院将继续做深做实司法建议工作,不断提升建议质量与落实效果,努力使每一份建议都成为法治四川建设的生动注脚,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四川新篇章贡献更大司法力量。

2025年全省法院

“年度优秀司法建议”目录

建议一: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司法建议

建议二:关于加强小微金融纠纷执前预防化解的司法建议

建议三:关于加强“三资”管理 防范“三资”流失的司法建议

建议四:关于适用约定管辖推动涉物业纠纷属地化解的司法建议

建议五:关于强化多元解纷机制 实质化解涉国资国企民事经济纠纷的司法建议

建议六:关于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司法建议

建议七:关于全面加强钒钛产业全链条规范化管理的司法建议

建议八:关于加强超龄环卫工人工伤保险缴纳的司法建议

建议九:关于优化铁路学生票优惠措施的司法建议

建议十: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对企业破产风险监测预警的司法建议

建议一

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建议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四川作为自然灾害频发地区,需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力量建设,系统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对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作出进一步部署。我省地处龙门山断裂带等地质活跃区域,地震、滑坡、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多发频发,灾后矛盾纠纷呈大幅增长趋势,对恢复重建和社会治理构成严峻挑战。四川高院开展“重大自然灾害司法应对”专题调研,对近五年全省法院受理的9257件一审涉灾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形成30余万字的课题报告,成果专报获省委领导肯定。调研中发现当前灾害治理存在制度规范缺位、风险保障不足、前端解纷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和制约应对工作成效。为促进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四川高院向应急管理厅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推动完善灾害应对地方立法,细化应急响应操作规范。建议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推动制定《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为应急工作提供明确指引。

(二)加快健全巨灾保险体系,强化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功能。建议会同财政、金融等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推动建立多灾因综合巨灾保险模式;完善巨灾保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衔接机制。

(三)强化跨部门协同联动,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能力。建议加强应急管理行刑衔接;紧密依靠党委政府领导,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涉灾矛盾纠纷前端化解;探索建立柔性执法方式,加强防灾减灾救灾法治宣传和教育。

建议效果

应急管理厅积极采纳司法建议,针对建议内容组织专题研究,通过建章立制、优化举措,堵塞制度漏洞,有力促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加快推动地方立法。应急管理厅积极推进《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立法工作,立足省内外相关立法现状、我省应对情况和基层实践需求开展系统调研,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调研、征求意见等方式,研究形成《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重点聚焦应急管理体系建设、部门协同联动、预防应急保障与处置救援衔接等核心环节,确保法规贴合我省实际、回应基层关切。修订《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专项预案,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增强预案可操作性。

(二)强化巨灾风险保障。把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作为提升灾害应对能力的重要手段。应急管理厅起草《四川省巨灾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初步方案》,与省委党校共同形成《关于推进我省综合民生保险试点工作完善“四位一体”自然灾害救助机制的建议》,会同省委金融办、财政厅、四川金融监管局等单位专题研究,完善多层次多渠道巨灾保险保障机制,推动巨灾民生综合保险出台实施。

(三)深化部门协同衔接。优化“全灾种、大应急”框架下的应急指挥体系,压实行业部门责任,实现上下贯通、一体应对。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建立森林草原防火案件行刑衔接机制,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多元共治工作格局。

(四)营造防灾减灾氛围。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全面推行告知式执法,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推进机制,开展全省防灾救灾知识竞赛、防灾减灾日、安全宣传月等活动,切实提升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专家点评】

点评人:司艳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的《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做实“抓前端、治未病”,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等有关方面共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务实举措。

四川作为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力量建设,系统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对于有力应对各类灾害风险的挑战冲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护航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四川高院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审判执行主责主业,开展“重大自然灾害司法应对”专题调研,对近五年全省法院受理的9257件一审涉灾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梳理总结案件中反映的常见多发、类型化问题,比如灾害治理存在制度规范缺位、风险保障不足、前端解纷不到位等,携手相关部门研究其成因,提出的推动完善灾害应对地方立法、加快健全巨灾保险体系、强化跨部门协同联动等司法建议,针对性强、务实管用。司法建议制发过程中,四川高院做深做实沟通协调工作,努力争取被建议对象的理解、认同,这为司法建议落地见效打好了基础。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积极采纳司法建议,针对建议内容组织专题研究,加快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研究形成《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会同省委金融办、财政厅、四川金融监管局等单位,完善多层次多渠道巨灾保险保障机制,推动巨灾民生综合保险出台实施;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建立森林草原防火案件行刑衔接机制,推动形成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同时,建立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推进机制,开展全省防灾救灾知识竞赛、防灾减灾日、安全宣传月等活动,营造防灾减灾氛围,久久为功,促进司法建议形成长效。

推荐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议二

关于加强小微金融纠纷执前预防化解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四川金融监管局

建议背景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十五五”时期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作出战略部署,妥善预防化解金融纠纷对推进金融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法院受理的10万元以下涉金融合同纠纷及信用卡纠纷(简称“小微金融纠纷”)执行案件呈现出增速快、执行效果不佳的特征。2023年执结该类案件4.29万件,较2020年有大幅增长;2020至2023年,全省法院执结小微金融纠纷案件10.69万件。大量小微金融纠纷案件不能有效化解,影响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出现前述问题主要原因有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偿债能力把关不严、违约后催收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非诉解纷渠道受限等。鉴于此,为推动小微金融纠纷源头治理,四川高院向四川金融监管局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加强小微金融业务监管,做实前端风险防控。加强对金融机构小微金融业务合法性、规范性审查;强化对大学生等重点人群借贷活动监管。优化内部考核,防范盲目放贷引发违约风险。

(二)强化债权保护监管职责,提升中端催收效果。积极探索信用修复机制,适当放宽基层经营机构调解权限,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或达成和解。

(三)优化呆账核销条件,减少末端催收程序空转。推广适用“预查废”证明代替终本裁定书作为核销债权的依据。

(四)建立多层次预防化解机制,减少纠纷成讼。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源头防控-自行催收-第三方化解-司法保障”的多层次预防化解机制。

建议效果

四川金融监管局函复四川高院,对司法建议完全赞同,并从加强业务监管、构建多元化解机制、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等方面推动落实。具体成效如下:

(一)提升银行机构监督管理水平。促推各金融机构加强授信管理,优化营销激励机制、完善业务内控机制。放贷前客观评估借款人偿债能力,如实披露实际年利率等信息。部署开展大学生网贷专项整治行动,禁止针对大学生精准营销、推送引流。探索通过征信修复、放宽调解权限等措施提升催收效果,鼓励金融机构适用“预查废”制度。

(二)拓宽非诉解决金融纠纷渠道。推动四川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与成都8家法院签订合作协议,其他各市(州)行业调解组织与属地法院签订合作协议。组织调解员入驻法院调解平台,并开展调解技能培训。截至2025年12月,四川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受理小微金融纠纷案件10107件,占调解案件总量的69.81%,调解成功率达70.63%。

(三)合力维护金融消费环境。联合公安等部门制定《全省金融领域非法中介乱象治理工作方案》,治理贷款领域恶意逃废债等突出问题,联合省公安厅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行动,截至2025年12月,移送线索371起,涉及金额7.26亿元。开展“保障金融权益 助力美好生活”金融教育宣传活动,全省2.88万个银行保险机构网点、37.23万名从业人员参与活动,累计开展线上线下活动8.46万次,触及金融消费者7.79亿人次。新华网、人民网等50余家媒体全方位报  道。

在四川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的持续大力推动下,小微金融纠纷源头治理取得显著成效。2025年,在全省法院新收首次执行案件同比增长14.84%的情况下,小微金融纠纷案件逆势下降7.32%。

【专家点评】

点评人:杨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应用法学》副主编、编辑部主任、研究员

小微金融作为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和保障民生就业的重要力量,其纠纷的有效预防化解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与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作出战略部署,妥善处理小微金融纠纷是落实这一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近年来,小微金融纠纷执行案件增速快、执行效果不佳,既影响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小微企业与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实践,精准梳理出金融机构把关不严、催收责任落实不到位、非诉解纷渠道受限等核心问题,针对性提出加强前端监管、提升中端催收效果、优化末端核销条件、建立多层次化解机制的司法建议,体现了“抓前端、治未病”的司法理念。

该司法建议的亮点突出:一是聚焦源头防控,通过强化金融业务监管和重点人群保护,从根源上减少纠纷增量,避免矛盾激化。二是注重全链条治理,覆盖放贷、催收、核销、化解的小微金融全流程,建议措施兼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强化协同共治,推动构建多部门联动的化解机制,充分发挥非诉解纷渠道的高效便捷优势。

从落实效果来看,司法建议得到四川金融监管局的积极响应,通过提升金融机构监管水平、拓宽非诉解纷渠道、开展专项治理和宣传教育等举措,不仅实现了小微金融纠纷案件逆势下降,更完善了金融治理体系、优化了金融消费环境,为金融强国建设在地方层面的推进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和实践样本。该司法建议既是司法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也为类案纠纷的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

推荐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建议三

关于加强“三资”管理 防范“三资”流失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建议背景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十五五”时期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农村“三资”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三资”管理对于稳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乐山法院审结各类涉“三资”案件187件,对这些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后发现,乐山市在“三资”管理,特别是有效防范“三资”流失方面存在村干部涉“三资”犯罪频发、违规出借资金、盲目投资项目以及债权兑现困难等问题,经调研发现该问题在全省范围均普遍存在,缺乏系统治理和防范。为此,乐山中院向四川高院申请提级制发司法建议。四川高院对全省涉“三资”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后,向农业农村厅发出该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全面摸排,盘清“三资”基础底数。定期开展“三资”清查盘点,确保不遗漏、不重复、不错登;定期对重点内容、重点领域、重点地域开展审计。

(二)精准施策,提升“三资”管理质效。对管理人员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并鼓励其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内外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

(三)建立机制,提升“三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体系、监管和信息公开平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制及信访举报信息销号管理、问题线索移交反馈、纪法衔接机制。

建议效果

建议发出后农业农村厅高度重视,通过系列改进措施填补管理漏洞:

(一)持续巩固清产核资成果,全面摸清集体“三资”家底。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加强审计监督并推进集体资产监管信息化;升级现有四川农经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打通与国家平台数据对接通道,指导没有自建平台的地区直接使用全国平台录入财务数据,从源头夯实管理基础。

(二)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提升集体“三资”监管质效。分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单行本900册,邀请农业农村部政改司领导解读法律精神要点并进行现场答疑;以推进“村财乡管”、委托第三方代理记账等方式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制度,促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深化巩固“五个一”标准化建设成果,规范运行“三会”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三)坚持资产监管常态长效,完善集体“三资”制度机制。利用农村“三资”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成果,聚焦各方面盲区短板,新制定出台制度文件158项,形成《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一批涉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扶贫和帮扶资产规范接收等制度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省级层面深化总结整治成果,谋划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2+3”政策体系,并针对法律实施问题做好群众接待、答疑工作,全面防范负面舆情。

【专家点评】

点评人:左卫民,四川大学杰出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

该份司法建议书跳出单纯的法律适用层面,深入到乡村治理的制度肌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的责任担当,兼具专业深度与实践价值,做到问题抓得准、建议提得实、效果落得地。

第一,坚持数据导向,精准识别治理痛点。不同于以往部分司法建议流于形式、泛泛而谈的情况,本建议书基于乐山法院审结的187件涉“三资”案件,通过对司法大数据的深度挖掘,精准锁定了“村干部犯罪频发” “盲目投资” “债权兑现难”等核心风险点。这种“用数据说话”的调研方式为建议提供坚实的实证基础,确保其具有足够的针对性和说服力。

第二,聚焦源头防范,推动管理从“人治”向“技治”转型。针对农村“三资”管理底数不清、监管缺位的顽疾,建议书没有止步于个案纠错,而是系统性地提出了“清底数、强队伍、建平台”的一揽子方案。特别是推动与国家平台的数据对接和监管信息化升级,实际上是用技术手段堵塞了制度漏洞,从根源上切断了纠纷发生的可能。这种“抓前端、治未病”的思路,体现了司法治理的高阶智慧。

第三,强化府院联动,确保建议落地有声。司法建议的生命力在于落实。本建议书通过“提级制发”的高位推动,成功促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台158项制度文件,并完善了全省层面的政策体系。这种“法院把脉、政府开方”的良性互动,不仅解决了具体问题,更构建了行政与司法协同共治的良好生态,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推荐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议四

关于适用约定管辖推动涉物业纠纷属地化解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抄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议背景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出重大部署,明确建议在“十五五”时期实施“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当前,涉物业纠纷案件不在物业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正制约着纠纷治理效能的进一步提升。经对成都地区案件情况开展调研,发现涉物业纠纷异地管辖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弊端:一是异地起诉的涉物业纠纷案件非诉化解率较低;二是辖区内的涉物业纠纷预防与化解机制难以对异地起诉案件发挥效能;三是业主抵触异地解纷,导致异地化解效果不佳;四是同一物业项目涉及的案件由多个不同的法院管辖,易造成裁判尺度不统一;五是外地法院督促指导当地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效果不佳。确保各地已有的涉物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成势见效,经成都中院申请提级制发司法建议,四川高院向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出该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完善示范文本,确定涉物业纠纷属地化解原则。修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CH-2022-01)第十七条及《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CH-2022-02)第十六条,以约定管辖形式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由物业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规范管理秩序,严格审查物业服务合同管辖条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合同备案或接受抄报时,主动引导合同当事人选择并约定在物业项目所在地解决相应争议,避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出现异地管辖的情形。

(三)发挥监管职能,引导各方补充约定属地管辖条款。加大约定管辖制度的宣传力度,对合同文本未明确涉物业纠纷属地管辖原则的,积极引导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建议效果

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上述司法建议予以采纳,会同省市场监管局推进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工作,并通过工作提示指导全省住建领域开展合同条款审查和管辖条款补充签订工作。建议发出以来,省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厅持续深化协同联动,全省涉物业纠纷治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工作有序推进,纠纷属地化解原则加速落地。住房城乡建设厅已根据上述司法建议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及《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开展修订工作,并已向省市场监管局发函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建议将现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条及《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六条中关于“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表述修改为“依法向物业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靶向施治,群众急难愁盼得以有效解决。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然资源厅建设了全省统一、分级管理、无偿使用的物业电子投票表决平台,为业主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提供信息化手段。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领域顽瘴痼疾,通报8起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典型案例,深化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

(三)发布纠纷治理白皮书及典型案事例,切实回应新时代司法需求。2025年11月,省法院、住房城乡建设厅再次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四川法院第二批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及首批涉物业纠纷治理典型事例,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引导业主合理行权作出明确司法指引,为全省法院及各有关部门协同深化涉物业纠纷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提供了路径参考。

(四)加快物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协同构建基层治理崭新格局。省委政法委、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现已就共同建立“1+4+N”全省物业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达成共识,拟以会签工作意见的形式予以落实。省法院起草的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已按各省直成员单位反馈意见完成修改,待近期向全省法院及本院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完成会签工作。

【专家点评】

点评人:杨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四川高院的司法建议很好回应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所作出的工作部署。四中全会报告明确提出的在“十五五”时期实施“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工作部署与司法审判的裁判规则指引高度关联。司法建议结合当前物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诸多实际问题,找到问题的根源,提出了从源头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良策。该司法建议具有以下五个结合的特色:

一是聚焦于案源治理与司法管辖优化治理相结合。针对物业合同纠纷的源头,物业服务格式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条款存在的弊端,从四川全省的物业管理视角给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意见,实际上也推动全省行政机关协调开展案件源头治理,从案件源头上解决推动物业纠纷实行属地管辖的落实问题,将司法管辖的优化治理从法院系统内调整推进到行政机关协同共治模式,通过妥善解决异地管辖化解效果不好的弊端,真正实现物业纠纷的源头治理。

二是将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与属地管辖引导下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相结合。司法建议针对非诉化解率不高的现状和问题,突出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现实难题推进靶向施治,调动行政机关在物业管理领域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建构和强化行政管理监督效能,切实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在物业纠纷中的“急难愁盼”问题。

三是将司法裁判的规则指引、秩序修复与普法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通过府院合作发布白皮书、典型案事例和示范诉讼等,及时回应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及时发挥法治宣传教育的普法宣传教育功能,扩大预防性法律制度的效能,推进全民守法的高效率低成本实现,也推进物业纠纷的非诉讼多元化渠道化解。

四是将规范类型案件属地管辖与统一法律解释方法和统一裁判尺度相结合。经过规范属地管辖和推进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治理,不仅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现实难题,还推动物业纠纷类型化案件的法律解释方法统一与裁判尺度统一。

五是将司法管辖程序规制与加快物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相结合。司法建议有效促进了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制度协同和机制协同,有助于共同构建基层治理崭新格局。推动省委政法委、省委社会工作部等多部门就共同建立“1+4+N”全省物业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达成共识,有效扩大司法审判的“三个效果”相统一,通过司法建议有效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

推荐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建议五

关于强化多元解纷机制 实质化解涉国资国企民事经济纠纷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巴中市人民政府

建议背景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增强国有企业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千方百计推动对外债务化解和市场化转型,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实践中部分国有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量,不愿调解协调化解纠纷,导致解纷时间、经济、社会成本增高。巴中法院对近三年受理的1500余件涉国资国企民事案件进行系统分析,发现主要集中于建工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领域。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标的额达数亿元,呈现出纠纷多、耗时长、成本高、止损不及时等特点,“有纠纷必诉讼、走完一审必二审、和解调解难、未履行法定义务陷入被执行”等现象突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过度依赖诉讼,不愿调解,人为推高纠纷处置成本;二是主体责任缺位,消极应诉,加剧败诉风险与损失扩大;三是服判息诉率低,程序空转,耗费资源且损害公信力。为实质化解涉国企民事纠纷,降低解纷成本,巴中中院向巴中市政府发出该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强化主体责任,完善重大民事案件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与决策机制。建立重大民事案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明确出庭范围,将主要负责人出庭履职情况及纠纷实质化解效果纳入对其履职情况考核评价体系,使决策者全程参与案件处置。

(二)注重调解优势,建立调解与激励机制。制定《巴中市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将调解纳入管理体系,优先考虑并积极推动诉前或诉中调解。

(三)引入专业评估,建立诉前风险研判机制。推动涉诉企业在诉前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纠纷解决方式和解决方案进行评估,为决策层选择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效果最优的方案提供专业支撑。

(四)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将提升资产效率、降低经营与解纷成本,依法依规采取调解、和解等方式处置纠纷,未谋取私利且未造成重大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或严重负面影响等纳入容错情形。

建议效果

市政府在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专题研究解决“过度依赖诉讼、主体责任缺位、服判息诉率低”等问题的具体措施并采取如下举措,进一步完善国企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推动纠纷化解从“以诉为主”向“调解优先、诉调结合”转变,切实降低国企经营成本,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一)推行国有企业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已印发实施《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通知》,明确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将出庭率、败诉率、调解率纳入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开展“庭审观摩+案例研讨”常态化培训9次,提升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司法建议发出后,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12件,应诉率32.43%,同比增长75.29%。

(二)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坚持调解优先。一是拟印发实施《巴中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鼓励企业在合法保护国有资产前提下,诉前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协商,目前该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近日将予以印发。二是加强法律专业力量深度介入国有企业经营过程,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完善工作机制。目前全市169家市属国企均已配备法务部门和法务人员,并外聘律所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现已有20余家企业任命总法律顾问。2025年,市属国有企业通过依法维权为企业避免或挽回损失金额4752.90万元,法律顾问为市属国有企业1082件重要决策、2592份合同、537份规章制度进行了规范性审查。三是建立案件复盘机制,深入分析案发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实现“以案促管”,强化纠纷源头治理,目前已开展案件复盘分析会2次。

(三)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一是持续完善《巴中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纠错管理办法(试行)》,严格区分改革失误与明知故犯、无意过失与谋取私利等情形,明确22条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条件。二是已印发《巴中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国有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规定,明确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三是明确要求企业在重大纠纷立案前成立“诉前风险评估专项工作组”,对诉讼成本、败诉风险、调解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分析,形成《纠纷解决路径建议报告》,作为决策依据,从源头上优化解纷策略,目前已针对3件次案件形成建议报告。四是充分发挥市级府院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通报败诉案件、研究共性问题。

【专家点评】

点评人:沈丽飞,《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编辑部主任

巴中中院的司法建议展现了司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司法智慧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生动实践。其独特价值在于跳出了就案办案的局限,以“抓前端、治未病”的敏锐视角,直指国资国企纠纷化解中的难点堵点。建议提出的多元解纷体系,既体现对国企的充分尊重,又彰显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为探索实质化解涉国资国企民事经济纠纷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参照。

值得关注的是,建议蕴含的治理智慧,通过“考核指挥棒”引导企业负责人从“避而不见”转向“出庭应诉”,通过“容错机制”为敢于调解者撑腰,通过“第三方评估”为纠纷解决注入专业理性,三者环环相扣,形成解纷成本做减法、治理水平做乘法的良性循环。这一“府院联动+企业主责+专业支撑”的模式,推动司法建议从“指出问题”到“赋能治理”的升华。

数据显示,建议落地后企业维权减损超4700万元,法定代表人出庭率增长75.29%,充分印证了“良建促善治”的实践效能。这份建议的成功启示我们,优秀的司法建议不仅是“法治诊断书”,更是“治理处方笺”,用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真正做到了“于案件末端发力,在治理前端见效”,为新时代司法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巴中样本。

推荐单位: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议六

关于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德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建议背景

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从顶层设计层面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方向,《未成年人保护法》则以刚性法律条款,确立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及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这一制度不仅是法定责任的具象化,更在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中肩负“前端哨兵”的关键使命。2024年全国起诉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3793件线索源于强制报告。这近四千起案件的成功处置,充分彰显了其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置的关键作用。德阳中院立足司法职能,从基层法院审理的某起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精准研判出强制报告制度执行中的普遍性漏洞,并以此为契机主动向市级主管部门提级制发综合类司法建议,以市级统筹之力,引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从个案处置向系统防控、全域治理延伸。对此,德阳中院向德阳市卫健委制发了司法建议,希望通过“办理一案”达到“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司法治理效能。

建议内容

(一)深化宣传培训,筑牢思想防线。持续开展宣传工作,重点组织关键科室医护人员系统学习,确保宣传教育无死角、全覆盖。

(二)压实主体责任,健全问责机制。推行层级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追责与问责机制,以刚性约束倒逼制度执行,确保各项要求落实落细。

(三)强化信息保护,严防二次伤害。严格限定相关案件信息的接触人员范围,不断强化疑似被侵犯的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建议效果

德阳市卫健委及时函复,对司法建议完全赞同,并提出四项改进措施:一是健全制度体系,筑牢强制报告防线。推行“双强制机制”在医疗机构的全覆盖,实现“发现即报告、报告即处置”快速响应。二是深化教育培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分层级、多形式开展专题培训,提升医护人员履行强制报告制度的主动性和专业性。三是强化内部监管,压实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医疗机构常态化开展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督查,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线。四是完善协同机制,凝聚多元保护合力。加强与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与联动协作,为构建全链条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提供坚实支撑。

同时,德阳市卫健委又结合职能积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健全责任闭环机制。建立“主任牵头、分层负责、全员参与”的工作体系,将强制报告职责逐级压实至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及全体医护人员,全年规范处置相关个案及线索12起,构建起“责任明确-处置及时-全程管控”的全链条制度保障。二是聚焦重点群体精准筛查。深化与民政部门协同联动,通过共享4.1万余份困境儿童档案,解决强制报告“底数不清、靶向不明”的痛点;主动开展专项健康筛查行动,组织专业医疗团队为市儿童福利院42名儿童完成全覆盖体检,实现健康服务与强制报告无缝衔接,成功主动识别并处置3起潜在风险线索。三是优化诊疗服务流程。统筹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设立未成年人就医绿色通道和一对一专属接诊机制,将强制报告意识深度融入问诊、检查、诊疗全流程,让医疗服务成为发现风险、履行报告义务的核心前端哨点。四是开展全员提能培训。将强制报告制度纳入卫健系统从业人员必修课,开展风险辨识、报告流程、法律责任等专题培训268场次,覆盖医务人员8000余人次,推动医务人员强制报告知晓率达100%,风险敏感度和主动报告意识显著提升。

为进一步放大彰显司法建议成效,推动强制报告制度全域覆盖、深入人心,德阳中院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触角,以司法“三在”活动为载体,开展特色普法宣传,与司法建议形成互补联动,有效提升社会各界对强制报告制度的知晓率和参与度。一是“模拟法庭+”法治教育在校园,选取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改编剧本,在中小学开展沉浸式模拟庭审,让学生、教职工直观感受强制报告制度的法律意义,强化校园场景下的报告意识,已开展相关活动70余场次。二是巡回审判在村社,将庭审现场搬到乡村、社区,结合案件审理现场解读强制报告义务,重点向农村地区监护人和基层工作者普及报告流程,破解乡村保护“最后一公里”难题,已开展巡回审判483场次,覆盖732个村社。三是司法服务在企业,针对托育、培训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企业开展专项法律服务,通过法治讲座、案例剖析等方式,明确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强制报告责任,已开展相关活动60余场次。

【专家点评】

点评人:唐清利,成都理工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往往具有“隐蔽性”特征,使得侵害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干预,导致受害人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甚至加剧受害人的无助和伤害的持续。强制报告制度体现国家亲权责任原则,将保护未成年人从道德倡导上升为法定义务,明确了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当家庭监护失灵或出现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通过在教师、医生、社工等最可能接触和发现线索的群体中设立“哨点”,以尽早发现识别风险、及时阻断隔离危险环境,以及专业介入最大程度减轻伤害后果,从而凝聚保护合力、构建综合防护网络,最终实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根本目标。

不过,强制报告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普遍性漏洞,包括报告主体认知不足,部分强制报告义务人不清楚需要报告的情形,或不熟悉报告流程,导致不能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部分义务人出于对后果担忧等顾虑而选择不报告,或者因涉及熟人、权威人士或机构时,可能回避或拖延报告;报告协作机制不够完善,相关地区或部门报告渠道不够畅通、流程不够明确,导致报告后处理效率低下,甚至出现推诿现象等等。这些普遍性漏洞的存在,导致强制报告制度在“制度设计”与“落地实施”之间出现落差,甚至使得该制度成为不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纸面制度”或“沉睡条款”。

德阳中院从基层法院审理的个案中,精准研判并梳理出强制报告制度执行中的普遍性漏洞,积极延伸履行司法职能,针对全市医疗卫生领域提级制发综合类司法建议,引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从个案处置向系统防控、全域治理延伸。该司法建议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追责问责的刚性约束倒逼制度执行,有效解决了“制度设计”与“落地实施”之间的落差;二是积极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目标要求,限定隐私信息接触人员范围,既明确报告义务的责任主体,又可以有效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二次伤害”;三是开展系统性的学习宣传,有利于在全系统内形成对强制报告制度内容的正确认知,以及支持弘扬制度实施的良好环境。

该司法建议不仅获得了积极回应,德阳市卫健委还进一步提出四项改进措施,尤其是积极完善协同机制,主动加强与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与联动协作,凝聚多元保护合力,为构建全链条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提供了坚实支撑。德阳中院的司法建议,是“主动履职”与“协同治理”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具体应用,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为其他领域协同联动、在全社会为未成年人织就一张真正可靠的安全保护网,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

推荐单位: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建议七

关于全面加强钒钛产业全链条规范化管理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协会

建议背景

攀枝花市钛资源保有量居世界第一位,钒资源保有量居国内第一、世界第三位,钛白粉、海绵钛产能全国领先,拥有全国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40余个,是保障国家战略资源安全的“硬核支撑”。当前,钒钛产业正处于高质量发展关键期,《攀枝花市钒钛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4-2030)》提出到2030年产业规模突破1500亿元的目标。其规范化发展不仅关乎区域经济增长,更涉及生态安全、民生保障和营商环境优化,是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

通过梳理2023年至2025年辖区法院216件涉钒钛资源民事案件,发现涉钒钛资源纠纷呈现“三升一广”的显著特点:一是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矿权权属纠纷、资源开发合同纠纷年均增幅达11%。二是矛盾激烈程度持续上升。因无序开发导致的企业间矿权重叠纠纷、因环保不达标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占比达45%,部分案件存在一定的化解难度。三是执行难度显著上升。小型矿山企业因技术落后、资金短缺导致的“判决易、履行难”问题突出,相关案件执行到位率低。四是影响范围不断扩大。纠纷不仅涉及企业财产权益,更直接关联周边社区生态环境、土地权益及就业保障,涉及群众利益的案件占比逐年提高。故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及该领域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短板,攀枝花中院向市钒钛产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加强污染风险防控,完善环境保护机制。建议建立健全“钒钛企业环保档案”,记录企业环评审批、排污监测、环保处罚、涉诉情况。定期组织会员企业环保自查,对发现的轻微环保问题,协助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对涉嫌违法的,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并引导企业主动整改,避免引发群体性纠纷。推动建立“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度,解决“履行难”问题。

(二)积极引导规范治理,破解无序开发难题。建议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信局等部门,整合钒钛资源储量、矿权登记、产能布局等数据,建立全市钒钛资源开发“数据图”,实时标注矿权边界、开发进度、环保状态,从源头避免矿权重叠、超范围开采。定期向会员企业推送矿权预警信息,组织开展矿权相关培训。

(三)积极参与纠纷化解,助力维护和谐稳定。建议通过成立“钒钛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等形式,聘请退休法官、行业专家、社区代表等担任调解员,对矿权争议、环保补偿、劳动纠纷等类型案件,优先引导通过调解化解。与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委托调委会调解,调解成功后可申请法院司法确认,提升纠纷化解效率。

建议效果

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协会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并将其作为推动产业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抓手,结合行业实际制定专项落实方案,目前各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生态环保防控体系全面构建。积极协调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明确生态修复的指定区域、技术标准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名单,为企业履行生态修复判决提供清晰指引。积极推动建立“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度,引导会员企业在项目开工前按产能预存保证金,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监管,确保企业无力履行修复义务时,可及时动用保证金开展生态修复,破解判决“空转”难题。建成“钒钛企业环保档案”管理系统,实现45家会员企业“一企一档、动态更新”,组织环保自查3次,联合环保部门开展重点企业专项巡查2次,发现轻微问题17项,均已协助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并跟踪整改到位。

(二)资源开发管控水平显著提升。已对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信局等部门,整合钒钛资源储量、矿权登记等数据13类,搭建全市钒钛资源开发“智慧监管平台”,通过“数据图”实时标注矿权边界42处、开发进度18项、环保状态45个,从源头杜绝矿权重叠、超范围开采问题。联合相关部门细化新增矿权准入标准,明确技术门槛、环保承诺及产能管控要求,推动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建立矿权风险预警机制,已按季度推送预警信息3期,涉及矿权到期、边界争议等事项23条,组织相关培训3期,累计800余人次参与。

(三)纠纷化解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积极筹备成立“钒钛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聘请退休法官2名、行业技术专家5名、社区代表6名、法律顾问3名组成专业调解团队,正式开通免费调解服务。与法院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积极承接法院立案前委托的调解案件,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协助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提升纠纷化解效率。创新运行“钒华·新常钛”府院联动机制,累计化解涉企纠纷347件,协调土地征用、劳务用工等难题21项。协调抽调破产清算、环境资源等领域骨干组建专业团队,对接钒钛科技产业园30家科技服务机构、200余名科技人员,构建更高水平司法服务网络。

【专家点评】

点评人:商浩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钒钛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其产业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与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全面加强钒钛产业全链条规范化管理,不仅是对资源利用方式的深刻变革,更是推动产业迈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的关键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战略价值。

一是司法建议以问题为导向,切中产业发展的核心关切。司法建议推动全链条规范化管理,直面了钒钛产业长期以来存在的资源开采粗放、环境约束趋紧等深层次问题。着眼于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可持续的经济优势和发展优势,契合了高质量发展和新型工业化的内在要求。

二是系统谋划,凸显全链条协同的治理智慧。“全链条”的提出,意味着治理视角从孤立环节扩展到完整闭环管理。这要求建立覆盖源头、过程、末端的协同治理体系。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协会积极协调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明确生态修复的指定区域、技术标准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名单,为企业履行生态修复判决提供清晰指引,生态环保防控体系全面构建。通过标准引领、技术准入、环保硬约束等手段,实现资源开发有序化、生产过程清洁化、产品结构高值化、资源利用循环化,破解生态环境瓶颈。

三是体系化构建、专业化赋能,实现纠纷化解“全链条”覆盖与精准发力。通过司法建议构建了“调解前置-司法确认-府院联动-专业支撑”的完整闭环。从行业内部调解到司法权威保障,再到行政与司法的高效协同,最后延伸至专业领域支持,形成了多层次、宽领域、无缝衔接的纠纷化解网络,极大提升了化解复杂产业纠纷的系统性能力。

总之,全面加强钒钛产业全链条规范化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和战略任务,需要统筹发展与安全、保护与开发、当前与长远的关系,要以精细化的管理和有效的政策工具,将规范化要求贯穿于产业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推动产业深刻变革的强大合力,将钒钛产业打造成为技术先进、绿色低碳、安全可靠的优势产业,为国家现代化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推荐单位: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议八

关于加强超龄环卫工人工伤保险缴纳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建议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扩大失业、工伤保险覆盖面”“优化就业、社保等方面年龄限制政策”,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自贡中院对两级法院审理的超龄劳动者工伤案件进行分析,发现环卫工人因人员结构、作业环境、工作时间特殊,受职业伤害风险大,权益保障易被忽视。截至2025年12月,自贡市共有环卫工人4100余人,其中超龄人员2700余人。环卫企业为节约用工成本大量使用超龄环卫工人,但因当前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大部分环卫企业也不熟悉相关政策,导致近80%超龄环卫工人未能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将面临超龄环卫工人维权难与环卫企业负担高额赔偿的“两难”境地。针对此类普遍性、系统性问题,自贡中院向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加强机制保障,确保超龄环卫工人权益保障落地落实。城管、人社部门应梳理超龄环卫工人工伤领域反映出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文件,确保超龄环卫工人参加工伤保险相关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业务指导和用工监管,提升环卫企业劳动保障能力。城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用工监管,将超龄环卫工人参保情况作为相关市政项目投标竞标的重要考量因素,规范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技能培训、劳动安全警示教育等工作。

(三)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扩大超龄环卫工人参保覆盖面。人社部门应开展法律法规宣传,促进环卫企业全面了解超龄环卫工人工伤保险政策,扩大政策知晓率、参保覆盖面。

(四)健全多元解纷机制,推动超龄环卫工人工伤争议实质化解。城管、人社等主管部门应强化协调联动,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大裁审衔接力度,促进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妥善处理。

建议效果

自贡人社及城管部门均函复,对司法建议完全赞同,并开展多项改进措施,取得良好成效,获得企业、环卫工人和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高度赞扬。该建议相关成效被人民网专版宣传报 道,受到自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肯定批示。

(一)强化政策宣传和制度规范,参保覆盖面和便利度显著提升。市城管局及时印发《关于加强超龄环卫工人工伤保险缴纳的通知》,协同自贡中院、市人社局召开保障环卫工人权益工作座谈会,做好政策宣传和疑难解答。三家部门还联合开展政策宣讲5次,发放宣传册、讲解典型案例,促进超龄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普及。市人社局编制《自贡市农民工服务保障政策轻松查》电子书入企宣传,为138家环卫企业开展专题培训,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政策解读,观看人数累计10余万人次,超龄劳动者参保政策知晓率显著提升。市城管局同步出台《关于加强超龄环卫工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办法》,明确组织保障、跟踪督导、投诉监督等,督促环卫企业为超龄环卫工人缴纳工伤保险。截至2025年12月,超龄环卫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达73.2%。

(二)强化机制创新和参保结果运用,推动环卫企业用工责任落地增效。探索将环卫企业为超龄环卫工人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行业招标、环卫企业等级评估等考评指标,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市城管局牵头建立动态跟踪督导机制,对全市环卫企业超龄环卫工人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定期督导,及时提醒已参保企业按期续保,指导未参保企业积极参保。强化业务指导和用工监管,对用工合同签订、劳动安全警示教育、劳动防护用品保障等方面开展培训,不断提升超龄环卫工人安全意识和工作能力,从根源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三)建立超龄环卫工人工伤争议预防和化解协调机制,劳资权益保障更为规范有序。自贡中院联合市人社局、市城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超龄环卫工人工伤保险争议预防和化解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推进府院联席会议优质化运行,规范工伤申请程序,加快裁审衔接和强化法律适用统一,引导劳资双方依法有序保障自身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截至2025年12月,人社部门已为167名超龄劳动者认定工伤,平均办理时间缩短5天,工伤保险待遇获赔时间平均缩短近60天。

【专家点评】

点评人:朱晓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司法建议选取环卫工人这一风险高度集中、用工形态特殊的群体作为切入点,精准回应了当前社会劳动者权益保障这一长期存在的实践难题,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新就业形态和老龄化背景下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担当。

该司法建议以案件审理和数据调研为基础,准确揭示了超龄环卫工人“高风险、低保障”的结构性困境。一方面,环卫作业具有高强度、高风险特征,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概率显著高于一般行业;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制度未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大量用工单位规避参保义务,形成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维权困难、用人单位一次性赔付压力巨大的双重风险。该司法建议从审判实践中提炼出这一普遍性问题,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和现实针对性。

从规范依据和政策衔接上看,司法建议并未简单停留在个案层面,而是主动对接党中央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优化就业年龄政策的顶层设计要求,将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问题置于渐进式延迟退休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宏观政策框架中加以审视,实现了司法实践与国家政策目标之间的有效衔接,体现了司法建议制度应有的公共治理功能。

在建议内容设计上,该司法建议体现出较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其不仅关注是否参保这一结果问题,更从制度机制、部门协同、企业监管、政策宣传和纠纷化解等多个维度提出对策建议。相关部门不仅及时反馈并采纳建议内容,还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合宣讲、完善协调机制等方式,将司法建议转化为可持续运行的制度安排。由此超龄环卫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的大幅提升、工伤认定和待遇兑现周期的明显缩短。

总体而言,该司法建议以审判实践为基础,以制度完善为导向,以协同治理为路径,在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域探索出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的适用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智慧。

推荐单位: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建议九

关于优化铁路学生票优惠措施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

建议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纳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铁路运输作为覆盖范围最广、普惠性最强的基本公共服务载体之一,学生票优惠措施是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交通运输领域的重要实践,其效果直接关系青少年群体的出行权益,尤其四川省作为高校数量居全国前列的教育资源集中地区,每年数百万高校学生依赖铁路出行,学生票优惠措施既是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的民生保障,更是促进教育资源均衡流动、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支撑。2025年,铁路部门优化了学生旅客购票出行的优惠方案,采取放宽使用时间、动态调整区间等改革措施,体现公共服务向精细化、人性化转变,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出行需求。本院在基层法院审理的黄某某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客运段、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铁路学生票优惠措施执行过程中存在优惠条件公示不清晰、学生优惠票资格审核不统一、学校与铁路企业信息对接不畅等问题,可能影响学生铁路出行合法权益及铁路客运服务质量。针对上述情形,为推动铁路公共服务提质增效,成铁中院向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完善学生票优惠条件公示机制。建议在12306官方网站、12306App首页显著位置,长期固定公示学生票的适用人群、购票条件、所需材料等详细内容,并同步推送至各火车站售票窗口、候车大厅等电子显示屏。

(二)加强协同机制,完善验票方式。加强与高校的协同合作,制定统一审核标准;探索实行学生证统一张贴带芯片的学生票减价优惠卡的措施,推动高校利用学籍管理系统更新学生信息。

(三)建立主动告知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学生票优惠措施内容更新时,除线上公示外,建议通过短信、12306App推送等方式,向App注册学生用户发送变更提醒。同时,铁路企业应加大宣传力度,让学生及时了解新措施的内容;面向高校适时开展培训或发送措施解读文件,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建议效果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函复成铁中院,对司法建议完全赞同,并联合相关单位从公示、规则、核验、服务等多维度完善优化措施,具体成效如下。

(一)优惠公示更全面,覆盖线上线下全场景。在12306网站首页公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客〔2024〕115号)全文规定,其中第十六条内容详细说明了学生优惠票的享受条件;除此之外,还通过车站售票厅(候车厅)、列车服务指南等场所或载体以《铁路旅客购票须知》《铁路旅客旅行须知》公告等形式对优惠票制规则进行固定公示。

(二)优惠规则更灵活,充分满足多样化需求。明确学生可根据节日假期实际居住情况,填写或修改学生证优惠区间和铁路12306学生优惠资质信息中的优惠区间,学生证优惠区间修改后,无需重新加盖院校公章。

(三)核验服务更高效,出行体验便捷通畅。优化升级12306学生优惠资质核验服务,由教育部在学信网中增加学校地址的维护,12306增加了学校所在地信息在线核验功能,凡通过学生优惠资质核验的学生旅客,可通过身份证刷自主闸机自主进出车站,乘车途中站车工作人员可不再查验学生旅客的学生证。

(四)宣传推广更深入,政策知晓率全面提升。通过《人民法院报》等官方媒体,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及政策解读文章,以司法裁判视角明确学生票使用规则、优惠条件及要求,引导学生群体树立“合法享受优惠”的意识,向社会公众传递铁路学生票优惠政策的优化方向;同时利用中国铁路官方微博、12306微信公众号以及下属各客运站段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学生优惠票相关业务规则,及时回应学生关切,确保政策信息精准触达注册用户,全面提升执行效果。

【专家点评】

点评人:赵勇,省人大代表

2025年9月6日,铁路部门的学生票新政正式落地,从打破时间禁锢到扩容席别选择,从灵活调整区间到升级优惠力度,全方位回应了当代大学生多元化出行需求。这不仅是票务规则的优化,更是铁路公共服务向广大青年学子倾注的温情。

但成铁中院在基层法院办理的相关案件中发现,这项被称作“为青春加速度”的优惠政策在执行层面尚存在优惠条件公示不清、学生优惠票资格审核不一、学校与铁路企业信息对接不畅等诸多问题。为推动铁路公共服务提质增效,在深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成铁中院向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优化铁路学生票优惠措施、提升铁路客运服务质量的司法建议。该建议内容以问题为导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时效性与建设性,受到铁路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完全采纳,并转化为多项惠及青年学子的优化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该建议还进一步彰显新时期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宗旨与使命,积极关注民生热点、有效延伸司法职能,为广大青年学子的成长与梦想,为铁路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与服务,贡献了独特的司法智慧与方案,值得高度肯定。

推荐单位: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建议十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对企业破产风险监测预警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分行

建议背景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作出重大部署。2022年泸州市印发《关于建立金融协作机制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工作有序开展的实施意见》后,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分行(以下简称人行泸州市分行)在联合推动金融协作机制助力困境企业重整再生方面成效显著。但从2022年至2025年9月泸州两级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情况来看,泸州市辖区商业银行在对企业破产风险监测预警方面发挥的作用不足。一是破产企业涉银行债权比例高、金额大。涉及银行债权的企业数占比达到三成以上,且逾半数的债权金额高达1000万元以上,大额银行债务逾期不能清偿是企业陷入困境的重要表象之一,为有效避免企业陷入破产困境,亟需对困境企业进行破产风险预警。二是破产重整成功率偏低。12件破产重整案有7件最终转破产清算,且均涉及银行债权,重整转清算导致债权清偿周期长、效率低,与实现债务人、债权人权益最大化宗旨不符。预重整作为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衔接,在破产风险预警的基础上进行预重整能一定程度上提高破产重整成功率。为此,泸州中院在对全市破产案件涉银行债权情况进行分析后,向人行泸州市分行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建立企业破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议人行泸州市分行与泸州中院联合建立企业破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重点关注企业多次涉诉、涉执记录以及大额贷款逾期未支付等异常情况。

(二)配合开展涉银行债权企业预重整。建议人行泸州市分行针对困境企业合理资金需求进行协调,并对进入预重整的涉银行债权企业,协调辖区商业银行配合开展预重整,以提高破产重整成功率。

(三)加大对重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议人行泸州市分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调辖区商业银行加大对具有重整价值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建议效果

人行泸州市分行收到司法建议后认真组织研究,并逐一提出改进措施。

(一)迅速响应,联合构建监测预警新机制。人行泸州市分行高度重视,迅速联合法院、发改等五部门于2025年11月会签出台《关于建立企业破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信息共享、监测标准、风险分级及预警帮扶的完整工作流程,标志着府院银协同企业破产风险防控从“个企协调”迈向“机制化运行”。

(二)即时应用,推动风险预警落地见效。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后,人行泸州市分行针对存在大额逾期贷款以及不良贷款的企业进行名录推送。2025年12月,人行泸州市分行向泸州中院推送了2025年下半年13家逾期贷款且已形成不良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将联合其他部门进行分析研判、风险分级及开展首次预警。

(三)精准发力,赋能困境企业有效挽救。明确针对进入预重整的困境企业,若辖区商业银行作为其大额债权户,人行泸州市分行将协调辖区商业银行积极参与预重整,为提高重整成功率提供关键金融支持。助力拓宽重整企业融资渠道,继续贯彻落实与泸州中院联合签发的《关于建立金融协作机制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工作有序开展的实施意见》,通过专项对接、窗口指导等方式推动辖区商业银行更加重视对重整企业的融资评估。2025年11月,人行泸州市分行已与泸州市2024年以来的9户破产重整企业管理人就是否存在融资需求逐一进行对接,并做好进一步跟踪落实。

该司法建议的发出,推动建立了市域企业破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通过精准识别经营异常企业潜在破产风险,提前预警、分级施策、靶向帮扶,联合打造优质法治化营商“软环境”,让更多经营异常企业安全“着陆”,避免更多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专家点评】

点评人:刘宁,省政协委员

泸州中院这份司法建议,精准抓住了“挽救困境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枢纽,实现了司法职能从“破产案件审理者”向“风险社会预防者”的转变。其核心价值在于,以“府院银”协同为引擎,推动企业破产治理从“事后清算”的终局处理,转向“事前预警、事中挽救”的全周期管理。

建议的突出亮点在于构建了“监测-预警-帮扶”的闭环机制。首先,它变“被动受理”为“主动监测”,通过共享涉诉、涉执、大额逾期贷款等数据,精准绘制企业“风险画像”。其次,它化“单体协调”为“系统联动”,推动五部门会签文件,使风险防控迈入“机制化运行”新阶段。最后,它促“债权维护”为“共生共赢”,通过协调信贷支持、助力预重整,引导金融机构从单纯的债权人转变为困境企业拯救的积极参与者,这无疑是“以金融活水灌溉重整沃土”的理念革新。

建议落地后成效显著,监测预警机制迅速建立并产出首份风险企业名录,对重整企业的融资对接也已展开,充分彰显了“司法建议一小步,社会治理一大步”的杠杆效应。这份建议的成功实践揭示了一流的营商环境不仅体现在公平高效的司法裁判中,更孕育于主动前瞻的风险治理体系内。它通过司法建议这根“针”,穿起府院银协同的“线”,织就起企业健康发展的防护“网”。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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