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法警对一名男性来访当事人进行例行安全检查登记时,在其包内查缴一把长约20多厘米的管制刀具,有效排除了安全隐患。

当日,江某进入法院安检室时,法警按照日常流程进行安检登记,发现江某所携带的包内藏匿有疑似管制刀具,安检法警当场将江某及其携带的物品控制起来。经核实,确认其包内藏匿的是一把长约20厘米的刀具。安检法警立即将该警情报告带班领导,带班领导迅速对江某进行询问,江某称包内的刀具是自己上班在工地割水管所用,因为第一次来法院办事,不知道法院不能携带管制刀具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法警当场对江某进行了口头警告和教育后,依法收缴了该管制刀具,及时排除了安全隐患。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三条规定,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一)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四)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五)标语、条幅、传单;(六)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根据上述规定,法警当场对其进行了规定的解释及司法教育,并将管制刀具放在相应的储存柜内,及时排除了安全隐患。
近年来,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判、恶意报复,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法院的警情时有发生。为保障人民群众和法院工作安全,法警大队积极组织部门干警加强日常训练、定期学习勤操技能和司法安检规则的深度学习等,从各方面明确司法安检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司法警察的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筑牢法院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将风险阻隔于司法大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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