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南充市顺庆区某食品经营店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肉制品案
2026年5月22日,顺庆区市场监管局联合顺庆区生态环境局、华凤街道开展排污专项检查,在华凤街道江家坝村查获某食品经营店涉嫌加工、销售不合格鲜猪耳朵肉制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鲜猪耳朵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样品挥发性盐基氮指标不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标准,判定为腐败变质不合格肉制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顺庆区市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不合格猪耳朵,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整治农村生鲜肉制品非法加工销售乱象的典型案例。部分农村小型加工点隐蔽性强,存在监管盲区,易出现肉制品储存不当、变质售卖等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农村生鲜肉制品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压实了农村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同时警示辖区经营者,需严格规范生鲜肉类加工、储存、销售全流程操作,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从源头杜绝变质肉制品流入市场。
案例二:南充市顺庆区某粉馆涉嫌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牛肉臊子”案
2025年12月,南充市市场监管局对南充市顺庆区某粉馆外卖在售牛肉臊子进行抽检,检出猪肉、马肉成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为压缩经营成本,自2025年11月起在自制牛肉臊子中掺入猪肉、马肉用于线上线下销售,货值1125元。当事人主观故意掺假掺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条的规定,综合其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等减轻情节,依法责令改正并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为网络餐饮肉制品掺假掺杂典型案件,经营者主观故意掺假,线上线下同步售卖掺假食材,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该案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严把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加工制作全流程关口,杜绝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食品等违法行为,诚信合规经营。
案例三:南充市顺庆区某诊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诊所开展检查,发现其经营的人人康千白氢醌乳膏、易孚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芙原积雪苷片,未能出示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经查,当事人提供皮肤科门诊服务,办理有《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2025年3月至10月,该诊所多次委托店员以病人身份从某医院购进千白氢醌乳膏共计59盒,购进生长因子凝胶共计37盒。其中,34盒千白氢醌乳膏和17盒生长因子凝胶用于诊所对外销售;25盒千白氢醌乳膏和20盒生长因子凝胶以成本价向员工销售。同时,当事人从私人处购进芙原积雪苷片共计30盒,用于诊所经营。上述三个品规的药品均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处购进。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违法所得共计6100.2元,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共计7357.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销售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6100.2元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26100.2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严惩非法渠道购药行为,明确医疗机构必须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当事人从医院“套购”及私人进货,不仅存在以个人名义套用医保基金的风险,还规避了正规供应链的冷链运输、质量检验等关键环节,扰乱了药品流通秩序,更直接威胁患者用药安全。本案依法查处并没收违法所得,有力警示了基层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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