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会议营销未明码标价违法行为

来源: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赵芳 发布时间:2025-12-16 09:18:40

2025年5月19日,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迅速反应,组织执法人员对大佛街一食品经营部涉嫌非法会议营销活动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正在开展会展营销活动,其场所内用于营销展示及销售的“藏秘虫草酒(配制酒)”产品,未依法进行明码标价,产品外包装上也未发现任何价格标识。

微信图片_20251215210336_1042_16.jpg

经调查认定,该经营者在会议营销过程中,未对其销售的商品标明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经营者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的查处,清晰地表明了会议营销活动绝非法律法规的“模糊地带”或“监管盲区”。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警示广大经营者,无论采取何种营销模式,都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标价行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下一步,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保持高压监管态势,进一步聚焦会议营销、健康讲座等易发领域,深化投诉举报线索的研判与核查,紧盯商品服务价格公示、广告宣传内容合规、产品质量安全等关键环节。对于通过会议营销等形式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崔婷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经营)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连续性出版物(省级刊物)KX202501057号·成青司函【2018】25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