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9日至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一起采伐位于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街道某村某组山林的林木进行销售。经宜宾市叙州区林业局技术人员对涉案森林类别、树种、立木蓄积进行鉴定,确认被滥伐的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树种为杉树、杂木树,立木蓄积合计35.2078立方米。
2023年7月28日,叙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处理结果:
2023年8月9日,叙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滥伐林木合计蓄积35.2078立方米,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费用共计18015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案件评析: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林木作为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滥伐林木不仅造成了资源损失,还会影响生态平衡,导致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从而损害公共利益。即使是在自家林地砍伐树木,也应当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在指定地点、按照指定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未取得采伐山林许可证,对任何山林擅自采伐,都属于违法行为,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