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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峨眉山市法院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筑牢食品安全底线

来源: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作者:秦欧婷 发布时间:2023-10-28 12:47:08

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

撑起群众健康“保护伞”

以案释法

提起“西地那非”你可能不知道,它的另一个名字“伟哥”你一定不陌生。“西地那非”属于处方药物,在使用剂量方面有严格要求,其副作用包括头痛、心血管系统潮红、视觉异常、心绞痛等,滥用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早在2012年,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明确了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西地那非。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擅自掺入“西地那非”或者销售明知掺有“西地那非”的食品,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然而,为了牟取暴利,仍有不法商家铤而走险将西地那非加入食品进行销售,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案情简介

2018年以来,被告人周某长期从上线卖家处购进“黑金刚”“金枪不倒”“肾宝片”“黄金伟哥”等无生产许可证、无合法来源、无质量保障的口服保健食品,并将购进的保健食品推销给多家私营药店,药店经营者购买后再次对外销售或者自行食用,直至2022年4月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从周某处查获的保健食品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品“西地那非”。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另外,被告人周某向私营药店推销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给众多不特定消费群体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安全隐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峨眉山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支付十倍损害赔偿金48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的行为给众多不特定消费群体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安全隐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我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方面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了周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充分发挥了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威慑效果和指引功能。另一方面判处周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既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是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有力举措。

为更好守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生产保健食品、审慎查验保健食品的合格证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铤而走险、抱侥幸心理。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坚决抵制无生产许可证、无合法来源、无质量保障的“三无”保健食品,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下一步,峨眉山市法院将继续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撑起群众健康“保护伞”!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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