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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法院以案说法,巡回审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

来源: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 云 尹之墨 发布时间:2023-04-18 17:46:51

为打击整治涉枪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枪爆物品的法治观念,2023年4月17日,峨边法院刑事审判庭来到毛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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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审判员本着“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结合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储存枪支罪等常见涉枪罪名的入罪标准和量刑问题为群众带来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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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3月,被告人赵某在手机淘宝上购买了射钉器以及无缝钢管,后向朋友借焊机和打磨机,将射钉器和无缝钢管改装制造成了一支射钉枪。

经鉴定,送检疑似枪支(H20225-104)为射钉器改制的以火药作为击发动力的枪支。

法院认为

被告人赵某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经社会评估调查,被告人赵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和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扣押在案的非制式枪支一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我国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枪支管理规定,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构成犯罪的,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都有检举的义务,国家不仅对检举人给予保护,而且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还会给予奖励。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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