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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下的债权人代位行为

来源: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谢兰秀 发布时间:2020-11-24 15:07:32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债权已到期。但在紧急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权人也可以行使必要的代位行为。

债权人行使代位行为的条件:一是债务人相关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债务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等情形;二是前述紧急情形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代位行为的内容:代位行为是代替债务人作出某一行为,代位行为包括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而不是向债权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必要的行为。(谢兰秀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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