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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可解除,但养子女的赡养义务不能当然终止

来源: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谢兰秀 发布时间:2020-11-09 14:42:12

收养关系是通过法律来拟制父母子女关系,但收养关系终究是法律关系,可能会因种种原因而解除。如果因收养关系解除就彻底了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那样势必会助长不少忘恩负义的“白眼狼”。《民法典》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要立法目的,绝不允许这样的现象发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谢兰秀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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