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以案说法】挂靠经营需谨慎

来源:宜宾市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03 10:02:43

案情简介

原告宜宾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于2023年8月30日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王某某将其所有的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于某公司名下经营。合同约定:王某某每年向某公司缴纳管理费2000元;车辆必须按时年审、投保,否则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金20000元;合同期限两年,期满未办理手续则自动续期五年等相关内容。

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某自2025年6月起未按约缴纳管理费,导致车辆脱审、脱保。2025年7月17日,某公司通过微信与王某某沟通,王某某确认车辆已被金融公司收回,并同意解除挂靠合同。随后,宜宾某公司依法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管理费3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处理结果

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车辆管理费与车辆续保年审等事宜,经原告催告,被告仍未履行,原告有权主张合同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判决如下:原告宜宾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于2023年8月30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于2025年7月17日解除;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宜宾某公司支付管理费300元;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宜宾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元;驳回原告宜宾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近年来,车辆挂靠经营较为普遍。车辆挂靠经营一方面为客货运输企业解决了资金缺乏、营运车辆少等经营困难,增强了客货运输企业的运输实力;另一方面为那些有驾驶技能但没有线路经营权或难以取得经营资格的个人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但车辆挂靠经营在货车销售、生产经营、企业转让等环节也存在诸多风险。

温馨提示:运输行业挂靠经营是双刃剑,在借助挂靠资质拓展业务的同时,也要警惕合同中的风险条款。广大群众应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合同签订,才能让经营之路走得更稳更远。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经营)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连续性出版物(省级刊物)KX202501057号·成青司函【2018】25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