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以“家”为“桥”让爱回家 ——绵阳经开区司法所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知识普及学习主题活动

来源:绵阳市涪城区中途之家帮教服务中心 作者:杨革英 发布时间:2026-03-20 17:43:10

家,是社区矫正对象心灵的归属和力量源泉。为发挥家庭在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作用,2026年3月20日,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司法所联合社会组织中途之家开展了以“家”为“桥”让爱回家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知识普及学习主题活动。中国犯罪学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四川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理事(学术委员会专家)、四川省反家庭暴力知识普及基地志愿者讲师、绵阳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绵阳市涪城区人大代表谢平应邀作《法律为妇女撑起半边天---以妇女权益保护为视角》专题辅导。

image.png

活动开始前,谢平专家与大家讨论“法律为什么要优先保护妇女权益?是不是对男性不公平?”。从生活中的“平等”“公正”“正义”故事出发,从“男”字、“人”字的含义,通俗阐述为什么要保护妇女权益。优先保护,不是偏袒,而是补平。从体力差异、生育付出、家庭分工,到长期存在的就业歧视、家庭暴力、性骚扰,妇女在现实中更容易处于弱势。法律优先保护,是为了把先天不足、历史短板、现实风险补上,让男女真正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image.png

在宣讲过程中,从“法治基石: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司法实践:关键领域的权益保障”“法治进程:妇女地位的提升”“权益保护:新挑战与新方向”“社会协同:共筑权益屏障”五个方面展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等在内的完整法律体系,为妇女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律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重点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谢平专家通过具体案例重点分享了《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对妇女权益保障,明确《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保护的不是“特权”,而是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

此次宣讲活动紧密贴合社区矫正对象对家庭期盼需求,内容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感恩家庭、感恩母亲。

以“家”为“桥”让爱回家。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为妇女权益保障提供根本法支撑。妇女权益保障强调法律对妇女权益的全面保护,涵盖人身、劳动、财产、婚姻家庭等核心领域,通过明确权益、强化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为妇女维权提供坚实法律基础。

主持人结束时指出,妇女应增强法律意识,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男同志,应当通过对法律的学习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做维护妇女群益保护的使者。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社区矫正对象首先要感恩母亲、以家为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的必修课程。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经营)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连续性出版物(省级刊物)KX202501057号·成青司函【2018】25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