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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拒不执行要获刑!

来源: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 梅丹 发布时间:2026-01-05 17:27:56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王某某因店铺转让费及租金产生纠纷,诉至四川省巴中市南江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某限期向张某某支付转让费48000元及租金39996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张某某遂向南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南江法院依法向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然而,王某某不仅未主动履行,还刻意隐瞒其名下财产状况。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王某某与案外人共有一处不动产,遂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在明确告知该房产价值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王某某仍擅自将其个人名下的一辆白色大众牌小轿车出售,并通过他人微信账户收取售车款项。所得款项在偿还车辆贷款后,剩余部分并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是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名下财产,且未将所得款项用于履行判决,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王某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最终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并缴清了罚款。但因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经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案例警示与教育意义

生效裁判必须履行,司法权威不容挑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强制力,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任何试图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法律和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任何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本案中,王某某在明知负有执行义务且法院已启动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仍擅自出售车辆并转移售车款,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

法院提醒:

诚信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每一位公民都应尊重法律,敬畏规则,切莫因一时侥幸,铸成大错。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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