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李某军在宜宾市翠屏区一实体五金店购买射钉枪及配件,后组装为枪支疑似物用于打竹鸡。因不好使用便将该枪支疑似物存放于其老房子中。2020年,李某双知晓李某军有一把枪,为了打鸟便向李某军借用,李某军让李某双自行前往其老房子拿走。2022年8月,李某双将该枪支疑似物修复后用于在其家附近打鸟。2022年9月,公安机关在李某双处查获枪支疑似物一支并予以扣押。
2024年7月,李某双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作案事实;次日,李某军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作案事实。
另,经鉴定,在李某双处查获的枪支疑似物属于枪支。
处理结果 翠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军、李某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军、李某双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军、李某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一支,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案件评析 枪爆无小事。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枪支、弹药等行为具有较大破坏性和杀伤力,给社会治安留下了巨大的隐患,有很大的潜在危险,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不可出于好奇、贪玩或者心存侥幸而非法买卖、持有、收藏各种来历不明的枪支。如有触犯将会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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