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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故意毁坏财物 依法判决

来源:宜宾市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03 21:05:41

基本案情

冯某勇系装修工人,因其在包工头邓某手下做工时与邓某产生经济纠纷未得到解决,遂产生破坏邓某承包装修的房屋来报复邓某的想法。2024年8月22日11时许,冯某勇通过事先已知晓的房屋电子锁密码,先后进入邓某承包装修的宜宾市某小区18楼、17楼两家房屋,使用随身携带的铁锤将18楼房屋内的客厅及卧室地砖、厕所墙砖、厨房灶台台面损坏,使用房屋内捡到的钢筋将17楼5号房屋内多处墙面损坏。

另,经鉴定:被损坏房屋认定的损坏价格为6718元。其中18楼损坏价格为5458.15元,17楼损坏价格为1259.50元。案发后,冯某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处理结果

翠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勇发泄个人不满情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冯某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责令被告人冯某勇退赔被害人梁某英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四百五十八元一角五分,退赔被害人肖某华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二百五十九元五角。

案件评析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劳动者追讨薪资,还是业主处理装修纠纷,都应当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解决问题,避免因冲动而触犯法律红线。当我们遭遇纠纷时,应时刻提醒自己保持冷静,多一份理智,少一分冲动。因为一旦冲动行事,造成的后果往往难以挽回,不仅会损害他人利益,还会让自己陷入法律困境,付出沉重的代价。只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才能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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