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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随意排放废气 处罚20000元

来源:宜宾市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28 21:28:43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30日,宜宾市南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检查时发现:宜宾南溪经济开发区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2024年7月12日至16日期间,凹版印刷工序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排放,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部分时段未同步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历史记录多次报警。随即,宜宾市南溪生态环境局开展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超温报警后停止运行,后经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检修发现,系设备部件老化损坏导致设备故障,企业发现故障后未及时修复废气处理设备,仍然运行生产设施,导致部分时段产生废气未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排放。

处理情况

宜宾市南溪生态环境局经调查认为,宜宾南溪经济开发区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在凹版印刷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同步运行,给自然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遂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污染防治设施作为企业环保战线的“守门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当这些设施在生产过程中未能正常启用时,废气未经处理便肆意排放,这不仅是对自然环境的无情伤害,更是对企业长远发展潜力的无形削弱。

近年来,“重安装、轻运维”已成为当前很多企业的一个通病,这既是企业负责人生态环保意识不足的体现,也是企业环境管理能力不足的体现。希望各企业应以案为鉴,深刻认识到环保工作的重要性,除了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外,还需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减少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不可受经济利益驱使或心存侥幸、或疏于管理而实施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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