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初现,诉至法院
2024年9月,在屏山县屏山镇步云小区内陆段,施某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客车(俗称“老头乐”)与82岁的行人陈某发生碰撞,致使陈某受伤。经屏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施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然而,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陈某遂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施某赔偿交通事故损失。
调解受阻,终达和解
案件受理后,法官通过查阅卷宗、联系当事人,了解到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巨大,且施某车辆未购买任何保险。法官多次组织庭前调解,但双方情绪对立,均表示不再同意调解。
直至开庭当日,法官仍未放弃调解的努力。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为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及实际困难,法官分别与双方沟通。法官向施某释明,车辆上路需购买相应保险(如非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等),这是对自身及第三方的赔偿保障,未购买保险上路发生事故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责任。在法官的释法引导下,施某认识到自身责任,表示愿意赔偿,但认为陈某诉求过高,希望适当让步。
随后,法官又向陈某解释调解和判决的不同法律效果,紧贴案情,从法、理、情出发耐心劝解,助力陈某以最简单方式实现诉讼目的。最终,陈某同意让步,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施某也同意一次性给付(当庭履行),案件以调解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与感谢。
当庭履行,案结事了
调解达成后,被告施某已当庭履行给付义务,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提醒:防患未然,安全为先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非机动车(如电瓶车、老年代步车)大量涌入市场,数量不断攀升,交通事故发生率也随之增加。由于非机动车上路无需强制上牌和购买保险,许多驾驶人未意识到投保的重要性,或认为无需投保,或保险到期后不再续保,事故发生后往往面临沉重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特别提醒:驾驶非机动车上路,驾驶人应购买相应保险,保险到期后及时续保,这既是分担行车风险的合法方式,也是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权益的保障。同时,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交通事故虽为意外,但购买保险是对自身和第三方的有效保障,既能减轻自身经济压力,也能确保受害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