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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三部门联合发布加强犬只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通告

来源:四川省法治宣传融媒体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9 21:44:12

10月19日,内江市公安局、内江市农业农村局、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犬只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工作,积极倡导和鼓励规范、文明养犬,切实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城镇区域饲养的犬只实行免疫接种制度。养犬人应当及时主动带犬只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机构或者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犬只免疫证明。


二、城镇区域犬只养犬人应当凭犬只免疫证明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


三、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不得占用住宅小区楼顶、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四、携带犬只出户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2米)牵领;(二)携带犬只进入电梯、人员密集区域,应当为犬只配戴嘴套;(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四)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五)及时制止犬吠等干扰或伤害他人的行为。


  五、携带犬只不得进入以下区域:(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二)医院、学校、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场所;(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四)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相关部门因执行公务携带特定犬只、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的除外。


六、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


七、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制止并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作出处罚:(一)未按规定栓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以每只犬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三)养犬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养犬人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责任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养犬人有其他违反养犬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九、养犬人阻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养犬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举报投诉电话:内江市公安局 0832-110;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0832-12319;内江市农业农村局 0832-6210305。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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