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川筠连:“能人”骗财终入狱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 作者:古静 发布时间:2026-04-30 12:57:07

“廉租房内部价,几千到几万块钱一套的房子,你敢不敢买?”

“小区可安装电梯,但是需要提前缴纳意愿金,你会不会缴?”

男子打探到几处空置的廉租房,配到该房屋的钥匙后,伪造“廉租房转让协议”将廉租房“转让”给他人,骗取他人钱财;又以小区安装电梯需缴纳意愿金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最终让自己锒铛入狱。近日,筠连县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其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与被害人尹某新系邻居关系。2017年3月至2022年期间,苏某虚构有廉租房可转让的事实,伪造“廉租房转让协议”等资料给被害人,先后骗取尹某新及尹某新的亲属王某、尹某彬钱款共计11.2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后,3名被害人发现“购买”的房屋被人频频换锁,多次与苏某交涉,苏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迟迟未退还“购房款”,直到受害人到房管局核实,发现所有的“廉租房转让协议”均系伪造,才恍然大悟,到公安机关报警。苏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事实,分别退赔了尹某新、王某、尹某彬各1万元。

2025年3月,被告人苏某因急需用钱,便虚构某小区单元楼即将安装电梯需缴纳2000元意愿金的事实,骗取曾某书、邓某、曹某、聂某强2000元。后,被告人苏某又以需缴纳安装费为由再次骗取聂某2.6万元。诈骗行为被发现后,被告人苏某先后退还曾某书、邓某、曹某2000元。2025年8月,聂某强亲属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苏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还了聂某2.8万元,取得聂某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苏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等情节,筠连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法官提醒:廉租房是政府为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而设立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非普通商品房。相关条文明确规定,廉租房不得擅自转让、转租或改变房屋用途,本文中贪图“便宜”、相信“天上会掉馅饼”的3名受害人实则上了“大当”。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生活困难确需申请廉租房的,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请,切勿相信廉租房私下能够转让的谎言,让自己陷入“房财两空”的窘境。另外,老旧小区安装电梯不会收取所谓的“意愿金”,需要安装电梯的小区业主应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经营)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连续性出版物(省级刊物)KX202501057号·成青司函【2018】25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