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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6月1日施行 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将有法可循

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3 13:44:31
4月3日,《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公共法律服务进入规范发展的快车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炼总结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好经验、好做法,推进解决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2023年,《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被列入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最终颁布实施。条例的出台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共法律服务的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将推动统筹各方力量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强省;将推动供给侧改革,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将推动为四川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司法厅副厅长王飙表示。

据悉,四川是公共法律服务大省,全省共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3.1万余个,实现了“省、市、县、乡、村”五级全覆盖,年均提供法律服务500余万件次。近年来,四川以省委省政府两办名义在全国率先印发《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完成全国唯一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国家标准化试点,全国第一批次编制《四川省“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这为《条例》出台奠定了坚实基础。

《条例》共7章62条,明确立法目的是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以高质量法律服务助推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原则。围绕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将四川公共法律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发展、有法可循。

在规范各级各部门职能职责方面,《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方面的职责,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的内容。特别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研究处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法律服务规划、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

在规范公共法律服务内容方面。《条例》提出公共法律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明确了提供主体、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方便群众便捷获得公共法律服务。同时强调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平台的建设、服务、运行管理等,对特定区域服务、跨区域服务、优先服务、无障碍服务做了特别规定。

在规范公共法律服务保障方面。《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保障职责和保障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和资金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支持公益服务和志愿服务等内容。围绕科技、协同、人才、倾斜、奖励等几个方面,完善了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的配套制度。特别明确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由政府购买,免费向社会提供。对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给予重点扶持保障。

在规范公共法律服务监管方面。《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内容,以及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职责,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职能,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责任,社会各界的监督、评价权利,构建起全方位监督管理体系,列明违法违规责任。

在规范公益法律服务方面。《条例》充分体现了公共法律服务的公益属性,倡导鼓励和支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人员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案件,并授权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责任编辑: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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