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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小槌普法——“网贷”套路深、借款要警惕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作者:石琳、刘鑫晶 发布时间:2025-08-31 09:49:43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贷成了十分便捷的借贷方式,标榜“额度高、审批快、无抵押、无担保、秒到账”的贷款广告在生活中随处可见。网络贷款由于方便快捷、操作简单、能够快速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等优势得到迅速发展,但各种“套路”也层出不穷今天,咱们就通过西区法院审理一个真实涉网络贷款的追偿权纠纷案例,来给大家讲讲这里面的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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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4日,小晨(化名)手头有点紧,就想着在网上借点钱周转一下。他作为借款人,和北京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小晨借20000元,年利率7.5%,借12期,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每个24日得还钱,还约定了要是违约得承担啥责任。

同一天,为了顺利借到这笔钱,小晨又和黑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了《个人委托担保合同》《个人委托担保咨询合 同》。这两份合同的意思就是,黑龙江某公司给小晨的这笔20000元贷款作连带保证担保,还提供担保咨询服务,同时也约定了保证期间、担保范围。而且合同里还写着,要是小晨逾期还款,每天得按当期逾期借款本金的0.098%交逾期违约金。

一开始,小晨还挺守信用,前9期都按时还本付息,一共还了本金 14858.96 元、利息 757.39 元。可后来,也不知道啥原因,剩下3期的本金和利息他就没再还了。到了2024年4月22 日,黑龙江某公司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替小晨向北京某银行还了5251.48元,这里面包括本金5141.04元、利息110.44元,后该债权经过两次转让最终转让至深圳某公司,该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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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晨作为履行支付义务的一方,应当积极行义务并对已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其经本院合法认为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2025年3月25日法院判决,被告小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7078.24元及利息损失(截至20251月22日239.26元;从2025年1月23日起,以代偿款7078.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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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官提示

在互联网贷款领域,一些贷款机构利用与借款人之间在专业知识上的差异,通过格式合同披露较低的表面利率,仅显示日利率或月利率,隐藏较高的实际利率,或者通过需配套签订委托咨询、保证合同的形式设置咨询费、担保费、中介费等服务费用,变相提高了资金使用成本。此外,网络贷款的格式条款往往过于复杂,平台和第三方金融机构通常要求用户一次性同意多项授权,而没有对格式条款中的关键信息,例如贷款主体、实际利率、逾期处理、违约责任等进行充分的披露和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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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高利贷”等金融行为具有实质的危害性,在此,告诫低收入和有“用明日钱来圆今日梦”想法的群众,网贷绝不是福利,要谨记低利率是诱饵,对自己在网贷平台的每一次点击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危害性都要有深刻认知和警惕!石琳、刘鑫晶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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