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寿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尹某贩卖毒品一案开庭审理并公开宣判,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案是依托咪酯于2023年10月1日被列管以来眉山市首例以贩卖毒品罪获判的案件。
2023年10月1日后,被告人尹某明知依托咪酯被列管,但仍然在购买人没有合法医疗用途的情况下3次向他人贩卖,并赚取经济利益。11月7日,被告人尹某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和驾驶的车内搜出电子烟烟弹9支,烟油净重9.38g,1支带有烟具、烟弹组合的电子烟,油净重0.76g。经鉴定,该10支烟弹的烟油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且依托咪酯含量在3.8%-4.9%不等。
在该案办案过程中,仁寿县检察院充分发挥侦协办“前沿阵地”作用,依法提前介入尹某贩卖毒品案,引导公安机关围绕主观故意及贩卖的次数、数量、获利金额等影响量刑的证据进行搜集,并及时对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进行查漏补缺,确保了案件快侦、快审、快判,推动该案在移送审查起诉次日便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并获当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