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得荣县人民检察院第七期阳光得检·大学法讲堂由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一级检察官德西康珠主讲,全院在家干警参学。
主讲人围绕监检衔接配合、受贿行贿一起查等方面,结合本院办理的相关案件深入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要求全院职务犯罪检察人员自觉将其落实到职务犯罪检察中,高标准、高质量办好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格绒志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