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峨眉山市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这一年

来源: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武晋 发布时间:2023-04-11 16:35:00

“目前,我们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以下简称‘侦协办')一年多年来的实质化运行,工作机制红利逐渐显现:监督撤案53件,纠正漏捕漏诉42人,诉前羁押率从去年同期的39.4%降至20.8%。未来,检警协作的效果还将更加明显。”峨眉山市检察院派驻侦协办检察官廖丹凤面对侦协办交出的“完美答卷”信心满满。成绩的取得离不开该院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更离不开构建的“343”工作机制的保障。

解决“三个问题”,筑牢共同履职基础

1681202139559.png

一是解决好机制保障问题

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公“两长”直接对接,共同做好侦协办运行的统筹谋划和研究部署,商定会签《侦协办工作细则(试行)》,对侦协办办公场所、工作内容、各自职责等要素予以明确规定,使侦协办运行有制可循。

二是解决好运行模式问题

采取“派驻+巡回检察”方式开展工作,峨眉山市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指派员额检察官值班,必要时配1名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与峨眉山市公安局指定人员开展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等工作,值班检察官可通过授权查阅办案平台、调阅卷宗等“线上+线下”方式,对峨眉山市公安局办理的刑事案件开展即时监督。

三是解决好数据共享问题

检警双方每月底通过侦协办组织协调,定期共享、通报业务数据,峨眉山市公安局共享刑事报(受)案、立案、撤案、适用强制措施,以及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办理、立案后撤案等相关执法办案数据和专项活动信息4000余条;峨眉山市院通报(不)批捕、(不)起诉、退侦、纠违等办案信息600余条,基本实现信息动态共享。

把握“四个重点”,侦查监督事半功倍

1681202176119.png

一是严把审查逮捕关

依托侦协办与公安机关多次会商,共同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工作指引》,对公安机关拟提请批准逮捕、拟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分流、把关。对要提请逮捕的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认罪认罚案件,报派驻侦协办检察官先行审查,经审查没有提捕必要的,建议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150人。

二是强化侦查活动全过程监督

通过峨眉山市公安局授权,派驻侦协办检察官登录公安机关信息系统,查阅系统中的刑事和行政案件,同步掌握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全流程信息及案件详情,发现监督线索35条,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4件。

三是做实“两法”双向衔接

发挥侦协办的桥梁纽带作用,将警综服务平台、“两法衔接”平台接入侦协办,派驻检察官通过登录“两法衔接平台”和警综服务平台,对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比对,筛查监督线索,通过该方式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件,公安机关立案6件,5件相对不起诉案件由侦协办统一移送行政机关并要求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是高效推进“挂案”清理

通过侦协办值班检察官查询警综平台,发现挂案154件,侦协办组织检警双方分别逐案梳理,从侦查角度、监督角度分别形成拟处置意见,因案制宜、分类施策开展监督。截止目前,督促峨眉山市公安局自行依法作出终结性处理18件68人,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53份,目前峨眉山市公安局已全部撤案或终止侦查,制发继续侦查意见书80份,督促限期开展实质性侦查并反馈进展。

凝聚“三个关键”,放大协作配合效能

1681202198485.png

一是关键在于做好提前介入

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提前介入机制,明确峨眉山市公安局在12类案件发案时要通过侦协办商请检察官提前介入,对关键定罪证据、自首认定等情节提出引导侦查建议230条,进一步夯实证据基础,有效解决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分歧,一批大要案件得以顺利办结。

二是关键在于加强双向沟通

对需要补充侦查、拟作不捕、不诉决定或者提出监督意见的,由侦协办召集承办检察官、峨眉山市公安局法制部门以及侦查人员开展讨论9次,对78件不批捕、不起诉、侦查活动监督案件进行释法说理,充分听取公安机关意见,推动形成共识。

三是关键在于开展同堂培训

组织检警同堂开展研学和实务交流,峨眉山市检察院就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办案中发现的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进行分析释疑,市公安局从电子数据提取等专业侦查方面开展交流,通过同堂培训各取所长,共同提升业务能力。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