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喜报:四川乐山犍为检察官消费维权事迹入选“2022消费维权年度人物事迹”

来源: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5 16:04:51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雷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创新推出便民小程序——“望而生味”,畅通群众申请赔偿渠道,在全国首创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发还给受害消费者的工作模式得到中国消费者协会肯定。犍为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坤消费维权事迹入选“2022消费维权年度人物事迹”。3月15日,杨坤受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在人民日报社新媒体演播厅现场参加“提振消费信心——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并作为年度人物唯一代表进行交流发言。

1678867545590.png

案件情况回顾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始终秉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立足检察职能,让受害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金,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创新发展。

1678867569061.png

雷某某在犍为县城开办古今天下火锅店,2018年5月起,为攫取暴利,她指使店内工人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客人食用后的废弃油脂,运送至秘密炒料房,掺入菜籽油、香料等加工熬制成火锅底料,再运回火锅店内分装成袋,销售给顾客食用。2019年1月,犍为县市场监督局在例行检查中将其查获。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该店共生产使用“地沟油”熬制的火锅锅底销售达14142锅,数以万计的消费者予以食用,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2019年12月30日,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法院审理后判决雷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三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决雷某某承担赔偿损失及向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心系群众,钻研消费者痛点诉求

1678867601613.png

犍为“地沟油”案判决后引发全国关注,近1.7亿网友点赞肯定。在众多的网络评论、留言中,有部分消费者提出:我吃了火锅、吃了地沟油,这钱是否应该返还给我?相关留言引起了犍为县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但该问题在立法与实践中均属空白,带着这一问题,该院通过“3.15”座谈会、开门纳谏等活动,邀请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人员进行座谈,深入社区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法学专家进行法理研讨,确定了工作思路——尝试建立公益保护和私益保护的对接桥梁。

携手消委,勇于开创性司法实践

在坚实理论的指引下,犍为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与县市场监管局、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等多部门衔接,携手对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使用机制进行创新,制定了《犍为县关于食品消费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确定了由受害消费者优先获得惩罚性赔偿金,剩余进入公益基金的机制。审计部门进行同步审计,县人大、纪委、检察、财政、审计、食药等相关人员组成本案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步监督。

1678867641454.png

网络维权,便捷消费者维权方式

针对受害消费者众多,且线下申报手续复杂,时间成本等情况,结合当前移动支付普遍的现状,犍为县人民检察院大胆提出网络维权的方式。为实现便民利民,畅通群众“最多跑一次或者不跑”的便捷途径,与多部门联动专业大数据公司设计微信小程序,并将其命名为“望而生味”(寓意让黑心商家望而生畏,让消费者美滋美味)。犍为县人民检察院采用“公众号+小程序”方式发出公告,方便消费者通过线上和线下的两种方式及时申报赔偿,消费者只需通过小程序上传消费信息及相关资料,即可以完成线上申报、审核和赔付到账等程序。程序运行后,申报成功率100%,审核通过率94.01%。

1678867683341.jpg

法治宣传,弘扬消费维权正能量

该案入选2020年度四川省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21年度全国检察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件之一,并在《检察日报》刊发。

该案也被中央电视台高度关注,2021年8月24日至25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两集连播深度报道;2022年1月5日中央电视台纪录片《民法典进行时》将此案作为“以人为本”典型案例报道宣传。

1678867716831.png

该院与西南政法大学联合开展的《消费惩罚性赔偿检察公益诉讼研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立项为2022年度检察应用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将此案以插图形式作为“恶意损害公益必须惩罚性赔偿”的内容进行了呈现。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