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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三性” 加强法治文化人才培养

来源: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周发祥 胡晓飞 发布时间:2023-02-21 09:51:19

所谓文化,是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相对稳定、统一的思想作风、行为准则、精神风貌、价值追求及其物质表现的总和,是一种团队文化。而法治文化就是由长期法治实践形成的一种稳定、成熟,被社会普遍认同、崇尚、追求的精神理念,是法律工作者应该遵循和坚持的核心价值观。具体落实到检察机关,就是要以积极健康的检察文化,树立正气、凝聚人心,努力建设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过硬队伍,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尽职履责的过硬队伍。笔者仅以L市S区院情况为例,谈一点个人意见和建议。

一、基层法治文化人才的现状

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实施分类管理,由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组成。从检察队伍整体人员的学历、专业、经历、职责、岗位等情况看,以L市S区院情况为例,基层法治文化人才主要存在人才多而不精,层次低,年龄老化,性别失调,类型单一,复合型、领军型等高级人才缺乏等问题。例如:办案人才虽多,但能办大案、要案、精品案的拔尖人才、领军型人才缺乏;办案人才虽多,但兼能说、能写的人才少,特别是理论调研、经验材料等写作能力强的人才尤其稀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理解上的片面性

对“法治文化”的理解,不少人认为以书法、绘画等形式,展现“法治”内容的一个字、一句话、一幅绘画、一张照片的作品等就是“法治文化”。这虽然也属于“法治文化”的一种形式,但远远不是“法治文化”的主体。法治文化既是“法治”与“文化”的结合体,就不可能抛开“法治”而空谈“文化”,也不可能只谈“法治”而没有可传播的文化形式。没有内容的“法治”是无病呻吟,没有载体的“法治”是无根浮萍,注定没有观众和听众。没有受众,也就谈不上法治文化和法治传播。

“法治文化”单纯从字词角度分析,它是一个偏正式短语,由“法治”与“文化”两个词组成,主体是“文化”,核心是“法治”;形式是“文化”,内容是“法治”。而且这个内容,是以法治工作者为主体的专业人士,在长期法治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稳定、成熟,被社会普遍认同、崇尚、追求的精神理念,是法律工作者应该遵循和坚持的核心价值观。而这种核心价值观需要以多元化形式,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反映,晓之以理、动之情,让法治的精神理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从而成为普通老百姓、各阶层人员遵守、信仰、追求的一种精神自觉。

所谓“法治文化人才”,即是“法治文化”的产生、制作、传播、发扬等过程的具体执行者,也即是以法律工作者为主体的一个专业化群体,也必然呈现出多元化、多样性的特点。例如具有领导艺术、敢于决策决断的领导型人才,理论功底深厚、善于分析判断的理论调研人才,耐心细致、善于疏导化解各类涉法涉诉矛盾的调解型人才,见微知著、善于从细节线索中抽丝剥茧找出真相的侦查人才,能言善辩、善于在法庭上唇枪舌战指控犯罪的公诉人才,妙笔生花、善于将法治故事以文学的形式反映出来,写成诗歌、散文、小品、剧本,拍成电影、电视剧、动漫等等的文学人才、宣传人才......这些人才的总和,就构成了“法治文化人才”。每一类不同的“法治文化人才”都具有一个或多个鲜明的个性特征,或思维敏捷、或能言善辩、或观察入微、或火眼金睛......但同时也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他们在某一法治工作领域是翘楚、是佼佼者,在他们的思想上、言行上能够显著地体现出法治的核心价值观,他们是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正能量的传播者和引领者,这种精神和文化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社会的秩序,创造着安定、和谐、平安、美好的社会环境。

(二)视野上的局限性

司法体制改革后,基层法治文化人才综合素质正在逐年提升,但由于历史发展原因,仍然存在基础薄弱、参差不齐的情况。因此,总体上基层法治文化人才的视野局限性比较明显,主要体现在思想站位不高,没有深厚的为民情怀,没有远大的理想报负,没有清晰的职业目标,没有极致的执着追求。因此工作中常常满足于完成任务,成效一般即可,没有强烈做好做强做大的愿望和行动。例如:一些办案人员由于自身素质能力有限、案多人少疲于应付的心态、跨部门绩效考核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办案时没有“办案办的是别人的人生”这种高境界、高站位,往往只是满足于案件办理程序和定性不出差错,就案办案多、机械办案多,而结合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带着情怀细致入微、综合考虑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等多角度进行分析研判、决策少。久而久之,综合素质与能力总是停滞不前,没有明显提升。而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法律理论功底不深,法治实践综合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就突显出来,要么突破案件找不到关键点,要么一遇问题就理不清思路、依赖上级反复汇报再汇报,要么就是处置不当、引发涉检矛盾、出现瑕疵案等情况,不能适应新时代基层办案工作的需要。再例如:有的工作确实做得好,但因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懒得思考动笔,相关理论调研、综合信息、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先进典型等材料不能通过文字的形式集中提炼反映出来,致使工作成效和社会影响力大打折扣,执法环境得不到进一步改善。这其实对个人、对集体都是一种损失。从小来讲,所做的工作业绩不能让更多的同志、领导和群众看见,不能为自己今后能力的提升、职业的发展提供更多有益帮助。从大来讲,所做的法律实践不能再上升到理论层面,为法治建设提供更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不能进行更大范围的推广应用,不能为改善执法环境提供社会支持等,也会影响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

(三)培养上的盲目性

对基层法治文化人才的培养,不论是基层院党组,还是省市院等上级机关,不可谓不重视,网络培训、上级调训、视频讲座、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层出不穷,但实际上效果并不显著。究其原因,或有其三:

一是自我提升自觉性不强。S区院地处L市中心城区,有一定地域优势,不少人才都是从其他区县选拔而来的。随着年龄的增长,认为家庭、事业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工作激情减退,安于现状,对待工作和事业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上进心下降。

二是培训评价机制不健全。虽然各类培训层出不穷,也有相应的培训对象,但多偏重于理论和业务,且多而不精,基层人员疲于应付,而且没有相应的培训效果考核评价机制。一些人员培训时并没有认真学习、记录,往往是左耳进,右耳出,甚至有的都没有进耳,更谈不上入脑入心。

三是培养激励机制不完善。目前的培训基本上都是泛泛的培训对象,没有就某一领域的突出、优秀人才进行重点提升培训,没有进行更细致的、高层次的分类。培训后在评先选优、晋职晋级等方面毫无用处,对未来发展更没有清晰的职业规划、选拔使用方向等,针对性不强,不能令人产生荣誉感、成就感和事业感,无法激励培训对象努力向优、精、尖方向刻苦钻研发展。

三、对策及建议

(一)正确树立人才培养观,营造健康氛围

要准确把握“法治文化人才”的涵义和分类,把“法治”内容恰到好处地融入到“文化”形式中。要树立“法治文化人才”是需要培养的观念,制定持续可操作的培养计划和激励机制,引导各类法治文化人才逐步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开拓视野和眼界,增强自我提升的自觉性,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的“法治文化人才”培养氛围。要树立各类“法治文化人才”同步、分类培养的观念,不能重办案,轻行政,不能重引进、轻培养,不能重培训、轻使用。要让不同层次的法治文化人才都有培养进步的空间,更要激励激发优秀人才锐意进取,追求“极致”的上进心,努力向领军型人才、复合型人才、领导型人才发展。要打造法治文化人才品牌,并发挥好品牌的引领作用,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建立起基层法治文化人才的影响力,带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科学协调发展。

(二)强化分层分类培养,建立激励机制

要结合上级工作部署及检察工作实际,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围绕品牌建设强化班子队伍建设,进一步坚持以绩效考核管理为指挥棒,加强中层干部和年轻干警的管理、培养、选拔和使用。要注重通过人才分类培养,大胆选拔、使用优秀的年轻干警,逐步加压担子,把基础条件好、政治表现突出、业务能力强、发展潜力足的年轻干警放在恰当的岗位、不同的岗位进行综合锻炼,努力向全市、全省乃至全国领军人才方向培养,力求做到成熟一个使用一个,有的放矢地为班子储备、选拔后备人才,提升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团队成员凝聚力和战斗力,解决队伍老龄化、性别失调、干部断层、后继乏人等问题。同时,通过选调、招录、遴选等渠道,建立检校合作、职业导师、定期轮岗等机制,加大对法学人才、管理人才、写作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进一步改善班子队伍的年龄、知识、能力结构,为法治事业发展提供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支撑。

(三)强化新闻舆论宣传,提升人才影响力

紧紧围绕法治文化人才引进、培养、选拔、使用等工作,结合班子队伍建设,特别是特色品牌和办案团队建设,提高政治站位,整合资源,提前谋划办理一批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树立一批有分量的先进典型。充分利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向代表委员通报工作、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社会各界人士等参与“公开听证”、案件评查等专项活动的时机,借助“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及时做好新闻舆论宣传工作,在努力实现法治“三个效果”的同时,有效提升法治文化人才的正向影响力,从而提高社会认同度,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发祥    政治部主任胡晓飞)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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