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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说不!

来源: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02 17:48:05

你是否经常遇到这样的麻烦事,各种垃圾短信、推销电话成天对你的手机“狂轰乱炸”让你无法享受片刻的宁静...如果是这样的话,你的个人信息很可能已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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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井研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两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人曾某等3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公开赔礼道歉并按违法所得承担相应赔偿金。

案情回顾

经查明,曾某等3人作为营业厅经营者或工作人员,在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利用客户办理通讯业务之机,未经客户同意,将客户手机号码及相应验证码出售给他人注册京东等账号,获利两万余元。曾某等3人的行为不仅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未尽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义务,致使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处于泄露状态,侵犯公民隐私权,且易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发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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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买卖引发的骚扰电话、精准诈骗,不仅给个人生活造成极大困扰,也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挑战。检察机关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综合采用“刑事+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增加违法犯罪成本,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切实为个人信息保护贡献公益诉讼检察力量。

检察官提醒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含金量”极高的商业资源,随之而来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日益增多,身处其中的我们一定要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证类证件信息;不轻易相信不明微信群中发布的信息;办理手机卡等业务时,一定要注意其操作是否超出范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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