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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宁南:公开庭审进校园   法治宣传零距离

来源: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邹宇 发布时间:2022-04-10 11:08:05

4月8日,宁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曾某危险驾驶案在宁南县职业技术学校公开开庭审理,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国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三名人大代表及该校百余名师生在现场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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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1年宁南县引进了共享电动自行车作为县域内居民短途出行的选择,具有方便、快捷、绿色、环保的特点,受到了居民的欢迎,但低龄未成年人骑行上路共享电单车问题也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本案中的交通事故于2022年1月30日22时55分发生,被告人曾某酒后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宁南县祥和路往宁南县兴隆街方向行驶,行至宁南县南丝路电影院旁十字路口处时与被害人刘某某(未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驾驶的无牌号共享电单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曾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5.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驾驶无牌号共享电动自行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刘某某、曾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庭审现场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逐一举证。被告人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人结合案情,现场对被告人进行了释法说理,并向旁听人员普及了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的相关规定,为现场的师生上了一堂教育说理深刻的法治公开课。最后,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判处被告人曾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此次公开庭审旨在通过以案释法让未成年人亲身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增强学法懂法守法意识,自觉远离违法犯罪。也希望能通过法治宣传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倡导未成人自觉按规定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避免类似的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宁南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好未成年人保护职能,持续抓好“一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邹宇)


责任编辑: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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