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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蓝”守护“沱江绿” 内江市中区检察院开展增殖放流助推生态修复

来源:四川法制网 作者:王 帅 高 琦 发布时间:2022-01-20 17:38:37

 

 “我使用电具在禁渔区、禁渔期捕鱼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也触犯了相关法律,经过这次教训,下次我再也不敢了。希望大家以我为戒,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非法捕捞者钟某全说道。近日,内江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市中区农业农村局、凌家镇政府开展鱼苗增殖放流活动现场监督非法捕捞者钟某全等七人将购买的8000余尾鱼苗增殖放流到沱江流域中,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借助新闻媒体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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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某全等七人购买的鱼苗


20214月和8月,钟某全等七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钓具、电具在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乌龙河、永安镇桂溪河(沱江支流)的天然河道内非法捕捞33尾鱼,造成6尾鱼死亡,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破坏了野生渔业资源和沱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钟某全等七人的非法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该院检察官释法说理、教育引导,钟某全等七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电捕鱼除了能导致鱼类因电击休克、死亡外,还可能会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破坏野生渔业资源和天然水域生态平衡。我们希望以公开增殖放流的方式,既警示广大人民群众不要触碰非法捕捞‘底线’,又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共同筑牢沱江流域生态安全屏障。”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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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以案说法


近年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落实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期规定,扎实开展沱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行为,构筑“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履职+违法者修复+人民群众参与”等多方联动、共同治理的生态环境保护模式,全力推进“生态内江”建设。(王 四川法制网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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