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使用电具在禁渔区、禁渔期捕鱼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也触犯了相关法律,经过这次教训,下次我再也不敢了。希望大家以我为戒,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非法捕捞者钟某全说道。近日,内江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市中区农业农村局、凌家镇政府开展鱼苗增殖放流活动。现场监督非法捕捞者钟某全等七人将购买的8000余尾鱼苗增殖放流到沱江流域中,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借助新闻媒体以案说法。
钟某全等七人购买的鱼苗
2021年4月和8月,钟某全等七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钓具、电具在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乌龙河、永安镇桂溪河(沱江支流)的天然河道内非法捕捞33尾鱼,造成6尾鱼死亡,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破坏了野生渔业资源和沱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钟某全等七人的非法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该院检察官释法说理、教育引导,钟某全等七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电捕鱼除了能导致鱼类因电击休克、死亡外,还可能会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破坏野生渔业资源和天然水域生态平衡。我们希望以公开增殖放流的方式,既警示广大人民群众不要触碰非法捕捞‘底线’,又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共同筑牢沱江流域生态安全屏障。”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
承办检察官以案说法
近年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落实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期规定,扎实开展沱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行为,构筑“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履职+违法者修复+人民群众参与”等多方联动、共同治理的生态环境保护模式,全力推进“生态内江”建设。(王 帅 四川法制网 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