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彭山区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左某某涉嫌危险作业案,经彭山区法院依法审判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彭山区首例以危险作业罪被起诉的案件。
2021年5月25日,彭山区检察院在两法衔接工作平台中发现,2021年4月,左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用面包车运载塑料桶装汽油向路人销售,从中牟利2000余元。后经群众举报,彭山区公安分局民警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路边将左某某挡获,现场查获车载汽油300多升并扣押。
为了保证案件能够“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彭山区检察院立即提前介入该案,多次与行政执法机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案情,审查案卷材料。该院认为左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物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侵犯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遂向彭山区应急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将本案移送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依法侦查,并将有关材料抄送该院。彭山区应急管理局遂将此案移送至彭山区公安分局侦查。彭山区公安分局于7月23日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
彭山区检察院受案后,告知了左某某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左某某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彭山区检察院即开展了认罪认罚工作。左某某表示对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指控的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彭山区检察院即于2021年8月26日提起公诉,建议区法院以犯危险作业罪对左某某判处管制5个月。2021年8月31日,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王利 张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