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洪雅县检察院对两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来源:洪雅县检察院 作者:祝梦琴 发布时间:2020-02-21 12:01:42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打击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切断传染源,进一步巩固疫情防控成果,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2月21日,洪雅县人民检察院对两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查,2018年8月,安某某于禁猎期内,在洪雅县禁猎区内以猎狗围猎方式捕杀“螺蛳猫”1只。2019年7月,詹某某同样以上述方式捕杀“螺蛳猫”2只。上述两案均为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持有枪支案中发现。

    针对两起案件,洪雅县检察院立足职能,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查取证,2月14日,发出补充侦查提纲。2月17日,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补查证据。2月18日,商请该县野生动物保护站出具专家意见,证实“螺蛳猫”品种及价格。

   安某某、詹某某二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经诉前公告并报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洪雅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祝梦琴)

   


责任编辑:李月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