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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检察院联合四部门制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执法司法保障实施办法

来源: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彭丹 发布时间:2020-02-21 10:59:04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执法司法保障,依法、高效、从严打击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近日,由峨眉山市检察院牵头,与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执法司法职能依法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施办法》确保涉疫案件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办案环节无缝衔接。

   1、划定五类打击重点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紧把握防疫人员人身安全、防护用品质量、野生动物猎杀销售等关键点,划定侵犯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制假售假、哄抬物价、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妨害公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五大类二十种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期间打击重点,震慑妨害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

   2、明确五项工作职责

   《办法》规定:

   卫健部门要重点督促指导承担疫情防控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发热门诊、隔离病房等重点诊疗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主动排查调处化解医患矛盾,发现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隐患要及时报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用好用足法律规定,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要同步将案件情况抄送检察机关,并将立案结果及时通知行政执法部门。

   公安机关对涉疫刑事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提升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勤备等级,加强显性用警和巡逻防控,协助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检察机关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将涉疫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涉疫案件快捕、快诉。

审判机关应加快审理进度,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依法严惩涉疫违法犯罪。

   3、建立五项协作机制

   为保证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顺畅衔接、环环相扣,《办法》围绕信息共享、行刑衔接、提前介入、案件会商、宣传教育五方面分别建立协作机制。《办法》规定:

   一、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案件进入本部门办理环节时,应同步通报下一司法环节办理部门,便于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法院每月应向其他四部门通报案情及判决结果等,用以指导办案。

   二、行刑衔接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时,可适时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参与,上述两机关应及时派员协助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也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开展检验、鉴定、评估等工作。

   三、提前介入机制:公安机关在办理涉疫情重大刑事案件时要及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介入后同步通报法院介入,为下一步提起公诉、依法审判奠定基础。

   四、案件会商机制:对办案中存在的争议应当在提起公诉前进行会商,必要时报政法委牵头研究,如经会商仍未形成统一意见的,分别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五是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五、宣传教育机制:部门要结合案件办理深入细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大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群众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彭丹)


责任编辑: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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