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罪被判入狱,本应在服刑期间反思过去,出狱后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但是梁某等三人出狱后不仅没有悔改,反而越走越歪,做起了“制毒发财梦”。日前,筠连县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黄某明、唐某明制造毒品罪一案,依法分别判处梁某、黄某明、唐某明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至三千元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明、梁某曾是同一监狱服刑人员,被告人黄某明、唐某明曾在同一看守所羁押。2025年4月,黄某明和梁某二人共谋购买麻黄素制造毒品,黄某明邀约唐某明出资。同年4月30日,唐某明微信转账10万元至黄某明账户。同年5月2日,梁某、黄某明从他人处购买了5.5万元的麻黄素到黄某明家中。次日,梁某独自购买了其余制毒化学药剂。之后,梁某、黄某明在黄某明家中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因技术问题制造毒品未果。

同年5月10日,被告人黄某明、梁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当日,公安局民警从黄某明的住宅及其汽车中,搜查出用于制造冰毒的全玻蒸馏装置一套、麻黄碱等大量制毒原材料以及盛放在一个玻璃高脚杯中正在结晶的部分疑似物。次日,被告人唐某明被民警抓获归案。经国家毒品实验室四川分中心检验,筠连县公安局提取的制毒原材料和工具中检出麻黄碱、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黄某明、唐某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购买制造毒品的原材料,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未遂),三名被告人均系累犯,被告人梁某、黄某明系毒品再犯,均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明、梁某曾经故意犯罪,酌定从重处罚。为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不被破坏,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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