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池县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来某非法买卖电话卡一案提起公诉,岳池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电信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被告人来某帮助其联系客户非法销售其从他人手中购买的注册卡、流量卡,并支付被告人来某每月4500至5000不等的工资。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来某去至成都市,在何某(已判刑)处购买电话卡10000张,将其中的3000余张电话卡租给广东的陈某等人使用,张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7000元。
2021年7月,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来某犯非法经营罪,其中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判处来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张某非法所得27000元予没收,上缴国库。
办案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此,检察官郑重告诫: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莫因为贪图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龙毅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