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法官,调解书我们已经拿到了,第一笔款项我们已经支付了,对方也申请解除了对我公司账户的冻结,这样我们的企业又可以正常运作了,太感谢你了,我们一定会按照调解书上的内容履行的。”吴某在电话里对法官如此说到。
2015年1月,吴某与钟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钟某将其拥有的遵义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47%的股份以人民币3517余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某。协议签订后,吴某向钟某支付了转让款950万元,拖欠原告2567余万元。后经钟某多次催促吴某及吴某实质拥有的公司之一南充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向钟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对吴某的该笔转让款进行担保,并约定了支付期限。但吴某和南充市某房地产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钟某支付第二笔43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于是钟某向岳池法院递交了诉状及保全申请书,要求对南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及房产在430万元以内进行保全。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做出保全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对南充市某房地产公司的财产在430万元内进行了冻结。冻结后,被告吴某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提出法院的保全措施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想申请解除对南充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冻结。
承办法官多方考虑,在收到吴某申请的当天,第一时间联系三方当事人,组织三方于次日到法庭进行调解。三方当事人到庭后,南充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公司被冻结的账户内有上百万资金,并表示其名下开发的房产马上进入销售高峰期,如果钟某解除对账户的冻结,可以立即支付59万元,剩余部分也愿意在5个月内支付完毕。见此,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尽力做双方工作,经过法官苦口婆心、合理合法的分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于2021年2月之前支付完毕359余万元。
该案从立案、保全到调解,不到十天时间便得到了圆满解决,高效便民的工作效率既保护了原告的权利,又保证了民营企业在偿还债务的同时能够正常运作,使双方都达到了一个双赢。(杨天明 柳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