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上的每一种生物,都具有生存的价值,都是生态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有人为了满足一时“贪念”非法狩猎、售卖野生动物,这种行为不仅带来健康安全危机,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案例一 夹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和食药环大队联合执法,对辖区天然水域进行例行巡查时,发现江中有人非法捕鱼,民警当场将捕鱼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现场缴获捕鱼工具一批。目前,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 夹江县公安局甘江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开展常态化巡逻工作时,抓获三名非法狩猎犯罪嫌疑人。据调查,江某、李某、杨某为达个人目的,利用弹弓捕杀野生鸟类。民警现场收缴斑鸠、红嘴相思鸟、野鸡、乌鸫、池鹭、画眉、白头鹛、红嘴长尾蓝鹊、灰椋鸟等野生鸟类遗骸14只。 对待非法收购、售卖、捕杀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夹江警方坚决予以打击,切勿以身试法 警方提醒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三款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