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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肇事逃逸,眉山天府公安连续奋战终破案

来源: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 作者:符光宗 发布时间:2021-10-19 14:36:50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的驾驶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又或存在侥幸心理,企图用逃逸来避免法律的制裁,然而,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9月27日上午7时许,夜色还未完全散尽,天空下着毛毛细雨,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交警大队龙马中队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一名老人横躺在红星路南延线、凤梧路和爱群路的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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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就是命令,民警黎敬斯带领辅警李俊迅速赶赴现场后,第一时间拉起警戒线,并协助医护人员将老人送上救护车,随即开展现场勘查。现场除了一辆三轮车,还发现了另一辆车的左后视镜残肢和车辆前保险杠残骸,民警断定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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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即,分局交警大队启动逃逸案侦破预案,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由于事发路段属于新修道路,路面周边监控还未投入使用;报警群众心有顾虑有所保留,案件侦破一度陷入僵局。9月28日,伤者宣布死亡。面对胶着且暂时毫无进展的案情,这一消息,让民警心情更加沉重。

没有监控,就继续找;目击者有顾虑,就做工作。通过不懈努力,大队民警黎敬斯、王程终于在距离事发地700米处发现一栋民居,民居大门口安装有监控,且监控镜头正对路面。民警立即联系到屋主,调取到了事发时段所有监控。另一方面,目击者也在民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表示当时确实看见一辆白色的小车撞上老人后,径直开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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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击者的供词和民用监控画面显示事发同一时间拍到的车辆颜色及型号完全吻合,结合现场遗留的简陋左后视镜,基本可以确定肇事车型为小型白色老年代步车,这一重大突破让民警们欣喜不已。

确定肇事车型后,中队民警兵分三路,一方面继续调查寻找可用的监控视频;一方面利用“一村一警务助理”,将肇事车型下发到各村、社,让村民提供线索;另一方面走访周边修理厂,排查近期修理的车辆。但因需要排查的范围较广,可用线索较少,案情再一次陷入了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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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事故处理科民警彭立、万红艳和北斗中队指导员周智勇,龙马中队民警黎敬斯对案情进行了梳理以及复盘。通过“雪亮工程”调取了事发当天事发地周围路面的全部监控,并逐帧进行监看对比,终于发现在事发当天一辆经过凤梧小学的白色车辆高度疑似肇事车辆。这一发现基本确定了肇事车辆在事发当天的行车轨迹,有效缩小了搜查范围。

民警立即联系凤梧小学周边凤梧、江西、双丰三个村村支书,向他们提供了肇事车辆的特征及案件线索。各村村支书比照民警提供的特征回村排查车辆,并将可疑车辆驾驶员名单提供给民警,支队民警对照名单,逐个上门摸排调查,绝放过任何一辆可疑车辆。

10月9日,摸排中,双丰村传来消息,村民叶某的车辆高度疑似肇事车辆。在村支书的陪同下,黎敬斯来到叶某的家,刚到门口,黎敬斯就激动得小跑起来,因为叶某门口停放的车和肇事车辆高度吻合,白色无牌代步车,前保险杠、左后视镜簇新……这些特征都在告诉黎敬斯,这就是他们连日来日思夜想、费劲心力寻找的肇事车辆。

面对民警的质问,叶某对自己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符光宗)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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