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喜德县公安局光明派出所查处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行政拘留1人。
案情回顾
11月15日凌晨4时许,喜德县公安局光明派出所民警辅警正在值班室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时,阿某自称是其中一位女性家属后,冲进派出所值班室。值班民警发现阿某饮酒,便劝阿某在派出所值班室等候,阿某不听,并做出辱骂派出所内执勤民警辅警等一系过激行为,严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喜德县公安局光明派出所民警依法将违法行为人阿某传唤至喜德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询问。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阿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喜德县公安局光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阿某予以行政拘留。
法律小知识 什么是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活、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警方提示 法律的红线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守法是公民的责任,更是义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倘若行为过激甚至扰乱单位办公秩序,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非法表达诉求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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