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1日17时30分许,乐山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直属一大队牛咡桥中队民警接到群众举报,雪杉街有人正在破坏道路隔离护栏,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抵达现场后,民警发现,一名男子正手持切割机、铁锤等工具,对人行道隔离护栏进行切割,已造成约1.55米长的护栏损毁。

民警对该男子的行为进行了制止,但该男子拒不听从民警的制止,继续破坏护栏。
民警将该男子传唤带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该男子名叫叶某某,系事发地街边一理发店老板,因其认为护栏影响店铺生意,便实施了破坏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叶某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在此,乐山公安交警提醒:
道路隔离护栏
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人安全的重要设施
属于公私财物,承载公共利益
受法律严格保护
切勿违法破坏、损毁
否则必将承担法律后果!
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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