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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新规施行!筠连县法院宣判本年度首例醉驾案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 作者:赵敏 发布时间:2024-01-11 10:21:17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近日,筠连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系新规施行后本年度该院宣判的首例醉驾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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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回家,行至途中,与对向郭某均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头毁坏的交通事故。郭某均报警后,被告人王某辉在现场等待,警察到达现场发现被告人王某辉涉嫌酒驾,经现场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王某辉呼气检测结果为198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被告人王某辉血样中乙醇成分浓度为201mg/100ml。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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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辉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筠连县法院遂依法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辉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系统总结醉驾入刑以来的执法司法经验,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两高两部”经深入调查研究,联合制定了《意见》。

《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以贯之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意见》建立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有利于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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