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卖“霉变”花生 夫妻双双获刑

来源:威远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0 17:35:08

近日,威远县人民法院通报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被告人廖某、王某夫妇二人,因生产销售250公斤“霉变”炒花生,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按销售金额的三倍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赔偿。


【基本案情】采购花生发现霉变,夫妻挑拣后进行炒制销售

2021年12月17日,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辖区朱某经营的食品经营部开展检查时,现场查获涉案炒花生76袋,共计190公斤。随后该局对该批涉案炒花生抽样送检,经鉴定,黄曲霉毒素B1含量为90.3ug/kg。


10.JPG

相关资料显示,黄曲霉毒素B1是已知的化学物质中致癌性最强的一种,对人和若干动物具有强烈的毒性。

基于抽检结果,相关部门随即对案涉货源进行了追溯调查,查出该批炒花生的上游供货商为本案被告人廖某、王某夫妇。


【庭审现场】夫妻双双领刑罚,并承担销售金额的三倍赔偿

庭审中,廖某夫妇供述称,2021年8月左右,他们从湖北一花生经销商处购买了1万斤花生。收到花生后,二人便发现花生有霉变等质量问题,随即与经销商联系,对方却不予退货。为减少损失,夫妻二人决定将有质量问题的花生挑出,并低价销售给他人用于炼制工业用油(另案处理),其余花生炒制后销售给自贡等地的副食品批发商。法院还查明,廖某夫妇销售该批炒花生前未进行黄曲霉毒素B1含量检测,且其经营的炒花生作坊无营业执照。


11.JPG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指控廖某、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求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并按销售金额2400元的3倍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据此,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上缴国库。另外,判决二被告人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7200元。


【法官点评】

民以食为天,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历来保持严惩的高压态势。希望广大食品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把商品进出关,恪守诚信之道,只有以过硬的产品质量,为市民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才能最终赢得市场和消费者的青睐。而如果违背市场法则,有悖于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美好期待,换来的必将是人民群众所弃、法律不容以及加倍的惩罚。


责任编辑:梦雪

最新资讯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